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法学基本理论在网络时代所面临的问题

  所谓的法律经济分析方法,是指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尤其是主要运用价格理论(或微观经济学),以及运用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的学科。虽然将经济分析方法运用在传统民法方法论肇始于上世纪60年代,并于70年代开始成为一门显学在各种法律部门中逐渐得以运用,但总体而言经济分析方法在世界范围内的民法学方法论中的运用目前仍处于非主流乃至边缘化地位,尤其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基本上还处在民法学者的操练层次上。如上所述,虽然网络时代法学方法论将呈现出多元化的局面,但鉴于网络环时代追求效率已经成为民法的基本精神,追求效率不仅应成为网络民事活动的重要指南,而且也应成为网络民事立法、司法的指导思想。因此,在众多的方法论中,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因最符合网络追求效率精神而独树一帜。效率理念和效率原则要求在进行民事立法和民法解释时应将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作为重要的方法论,而不能像在传统民事立法和民法解释中使经济分析方法处于边缘化的境地。由是观之,网络环境追求效率的理念改变了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在现行民法方法论中的地位和作用,使得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在网络环境下民法方法论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得以彰显。
  四、现行民商法体系在网络时代所面临的困境
  (一)网络时代现行大陆法系财产法体系的划分将面临挑战,传统财产权的划分标准无法继续有效适用
  在现行大陆法系,财产权是由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体系构成的。相应地,民法财产法在体系上是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等内容组成。其中,物权法中的“物”一般是指有体物或有形物;债权的客体则是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一般是智力成果,即具有独创性或创造性的智力信息。
  互联网络民法体系的最大影响在于,它使信息的财产价值得以极大地提升,信息产权在民法中的地位日益提高,从而使那些不包含独创性但有具有经济价值的信息产权得以在网络环境中产生和存在,同时这些不具有独创性的信息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显著。虽然对于那些处于公共领域的一般信息,人们可以自由、无偿地使用,但是,由于这些往往是分散的,人们一般不易寻找,加上这些分散的信息所具有的使用价值往往不大,因之,非独创性信息在现实环境条件下并没有引起人们的关注,没有成为一种所谓的产权客体;而一旦将这些分散的、不便于为社会公众搜集、加工的信息汇聚在一起并进行适当地加工处理后,它们的使用价值往往会获得极大的提高。网络环境的特征为对这些信息的采集或搜集、加工、处理等份提供了便利条件,从而使其使用价值获得极大的提升,并因此而成为权利客体。显然,这种将分散的公共信息进行搜集、加工、处理的过程又需要资本和劳动的投入,因此,当投资主体基于对分散的公共信息进行的搜集、加工、处理过程的投资行为而主张对其加工后的信息库行使权利时,我们似乎又不能找出恰当的理由予以反驳;虽然任何人都不能就单个的公共信息主张产权,但毕竟将无数分散的公共信息搜集、加工和处理后而形成的信息库确实有着不同于一般分散的公共信息,与单个的公共信息相比,经过加工、处理后的非独创性信息库显然具有更大的使用价值,而这种使用价值的增加则是对信息库进行投资行为的结果。因此,如果不承认投资者对其投资开发的信息库享有产权,则必将使开发者不愿为此进行投资、开发,显然,这将影响到对整个社会信息需要的供给,从而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如果承认这种信息产权,现行民事权利体系又无法和谐地容纳这种权利,因此,如何界定这种信息产权的性质、地位及其在现行民法体系中的恰当位置将是民法学和民法理论所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显然,这种信息产权不属于大陆法系中债权范畴;而按照现行罗马法系中物权法和知识产权体系构建的基础,这些信息产权仍然无法归入任何已有的权利类型;即使在普通法系,也很难给它在财产法体系中找到恰当的位置和归宿。为此,民法必需作出相应的调整,将不具有独创性的信息产权纳入自己的调整范围。相应地,这种信息产权走进民法财产法体系必将改变传统大陆法系民法中财产法的现有体系,同时,也使得英美法系现有的财产法体系的梳理面临困境。由于没有为之在现行财产法中找到恰当的位置,欧盟立法将这种信息产权作为“特殊权利”保护。
  另一方面,按照现行民法理论,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没有争议的。而按照这种界定,隐私权不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因此是不能转让和处分的。如下文所述,由于隐私在本质上是一种与公共利益无涉的私人信息,虽然它具有维护主体人格尊严的价值,但它同时也具有为主体带来经济价值的功能,尤其是在网络环境和网络时代条件下,更是如此;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隐私权具有财产权特征突出体现在网络环境下对作为隐私的个人数据的搜集、加工、处理过程中有关主体的交易关系之中。可以预见,随着人们隐私观念的变化,未来的隐私权将不再是单纯的人格权,而将是兼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特性的复合型民事权利。对自己的隐私主张经济利益将是未来网络时代民法理论所无法回避的一个重大问题。因是,现行民法关于财产权的界定及财产权与人格权的划分理论,将面临挑战,现行民法因此而作出的财产法体系也因此而受到影响。难怪有人惊叹:信息网络环境正在引起法律的非物质化、非地域化、非实现化及非人格化,民商法律体系也因而丧失了其传统的(罗马法)基础(人物、看见、时间)
  (二)互联网络将对现行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体系和体例结构产生影响
  在现行大陆法系,在实证民法上主要采取了以法学概念和逻辑推理为基础的法典化结构形式。这种民法典,以概念法学和理性主义为理论指导,相信理性可以创建或发现一成不变的法律概念,从而可以构建一个全面、自主和理性综合的民法概念体系。在结构上,这种民法典依照严格的形式逻辑规则,通过抽象、严谨、准确的概念体系构建外在形式的民法体系。这种民法典以德国民法典为范式,在体例结构上一般是由总则和分则组成。其中,总则是对各分则提取公因子的结果,对分则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分则是对总则的展开和具体化;分则体系的构建是建立在严格区分物权、债权及其他各种权利的理论基础之上,并因此由物权法、债权法、人格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等内容组成。
  民法上区分物与债,虽早在罗马法已开其端,但直到19世纪萨维尼重建罗马法体系才被赋予鲜明的哲学基础---人是自由的,物是不自由的。故此,在近现代民法理论和民事立法上,认为基于对人的权利---债权是相对权,应实行全面的意思自治;基于对物的权利是绝对权,则应对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实行严格的限制,即所谓的物权法定原则。物权严守法定主义的结果,使得私法自治只实行了前半段:规范财产流转的契约法标榜自由,规范财产分际的物权法则充满强制。现代民法正是以此为理论基础进行建构的,整个民法典的分则也是按照这种区分原则进行债法和物权法的体例编排。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