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各种瑕疵担保义务,除了法定担保义务---不侵权担保外,其他一般的明示瑕疵担保和默示瑕疵担保义务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通过协议明确予以排除或限制,一旦通过协议予以排除或限制,许可人或信息提供者就可以摆脱这些瑕疵担保义务的束缚;但鉴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在信息和技术方面的不对称情况和一般商业道德规范,如果在信息提供者或许可人故意隐瞒有关瑕疵或故意虚假陈述以引起对方误解的情况下,其排除或限制有关瑕疵担保义务的协议或条款对被许可人或信息接受者来说,可以是无效的。
就网络环境下信息提供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和瑕疵担保义务的关系而言,二者乃属于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即鉴于网络环境下计算机信息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信息极度不对称关系,为了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合同自由的真正实现,法律乃从正面上要求处于信息支配地位的信息提供者的负有信息披露义务,从反面上要求其履行瑕疵担保义务,二者共同保障网络环境下计算机信息交易的正常进行。
3.协助义务及其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衍生的义务
所谓协助义务,是指信息提供者,尤其是作为计算机软件的许可人,对于软件或程序的安装或使用,在必要情况下,应该为被许可人提供相应的安装服务、技术支持服务及其他协助义务,以便被许可人能够顺利实现对信息的利用。这种义务在一般情况下属于由主合同义务所衍生的从合同义务,是主其履行合同义务的必要衍伸。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许可人对于信息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其他注意事项,应该及时告知或提醒被许可人;在被许可人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技术上的障碍时,应该给予必要的支持等。
【注释】 ee UCITA, art. 101(a)(10)
见(美)Raymond T. Nimmer着 金振豹译“UCITA:一部信息时代的商事合同法典”,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22卷),金桥文化出版有限公司出版,P293
见(美)Raymond T. Nimmer着 金振豹译“UCITA:一部信息时代的商事合同法典”,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22卷),金桥文化出版有限公司出版,P300
见(美)Raymond T. Nimmer着 金振豹译“UCITA:一部信息时代的商事合同法典”,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22卷),金桥文化出版有限公司出版,P300
见(美)Raymond T. Nimmer着 金振豹译“UCITA:一部信息时代的商事合同法典”,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22卷),金桥文化出版有限公司出版,P301
ee UCITA, art. 101(a)(11)
ee UCITA, art. 211
ee UCITA, art. 112(e)
见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P629
茂荣著《买卖法》(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P172
茂荣著《买卖法》(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P174-176
见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P630
见黄茂荣著《买卖法》(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P184-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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