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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物权是法定的还是自由的

  不管我们是否愿意,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到来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这种一体化客观上要求包括物权法在内的一切立法必须与其保持一致,显然,法定主义是其障碍,它妨碍在国际范围内的物权变动;相反,自由主义则顺应其要求。
  最后,实行物权自由化是网络自由和高效率性格的必然要求。
  如前所述,网络环境具有自由和高效率的特征,这种特征既是网络产生的动力,也是赖以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我们在网络时代的一切行为包括物权立法只能顺应而不能违反其规律而动,因此,实行物权自由化是网络自由和高效率性格的必然要求。
  (三)物权自由原则的制度设计
  基于网络环境的特征和物权变动的客观需要,在网络环境下,实行物权自由化,需要具备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建立统一的动产和不动产网络登记制度;二是在物权变动模式上实行意思主义,即仅以当事人的意思即可物权变动的效果,无需其他要件,网络登记,只是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而不是生效要件。
  一方面,应建立统一的动产、不动产网络物权公示制度。鉴于传统的自由主义物权变动存在的影响交易安全的原因在于其缺乏高效、方便的物权公示制度,因此,网络时代物权,如实行自由主义,则应辅之以高效、方便的物权公示制度。由于网络公示的高效、低成本,而区分动产、不动产并分别实行交付和登记的传统公示方法将有悖于网络的性格,因此,应建立统一、高效的动产、不动产物权网络公示制度。这种物权公示制度,既可以为当事人或第三人随时、随地地进行物权公示,也可以方便当事人或社会公众随时、随地地查寻有关物权及其变动的信息。只有这样,才能在为实现私法自治、保障效率的同时,真正保护交易安全。
  另一方面,物权变动应实行意思主义或登记对抗主义。实行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或登记对抗主义,既是网络环境的自由、高效特征的要求,也是自由主义的必然内涵。如果仍然实行登记要件主义,则必然使一些当事人不愿登记的物权交易不能产生物权变动法律效果,这既不符合网络的特征,又不利于提高效率。由于实行登记对抗主义,不登记不能产生对抗他人的效果,因此,从理论上讲,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或社会公众都愿意将自己的物权进行公示。即使对于一些小额交易,如果当事人愿意承担不登记的后果而不进行登记,仍然能够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这样,既有利于保障意思自由,提高效率,又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交易安全。
  
  
【注释】 
德)曼弗雷德。沃尔夫著 吴越等译《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9月版,P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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