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物权是法定的还是自由的
刘徳良
【摘要】互联网络基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已经对物权法制产生了许多重要影响,其中,尤为突出的是它动摇了物权法定原则存在的合理性基础,使意思自治能够全面在物权法领域得以贯彻。然而关于网络对物权法乃至民法的影响,基本上没有引起学者的注意。因此,在我国目前正在准备起草制定物权法和民法典时,深入研究互联网络对物权法和民法的影响,不仅对丰富和发展物权法和民法理论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也对物权法和民法典的制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The Internet has brought some challenges onthe traditional real right legal system due to its feature of highefficiency. One of them is thechallenge on the basis of the basic principle of legalizing real rights andmaking freedom of idea as the basic principle of real right law. However, scholarshave always neglected the above challenges. It’s meaningful to study thesechallenges to our civil law theory as well as to the legislation of our realright law and civil law.
【全文】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理由及其分析
关于物权的创设,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多采取物权法定主义。所谓物权法定,意即当事人不仅不能约定法定之外的新的物权种类,而且也不能或仅仅可以在极为有限的范围内改变现有的物权种类
;简言之,物权法定原则包括物权类型强制和物权内容固定。物权法定主义,源于罗马法,其后为继受罗马法的大多数国家所采用。民法上区分物与债,虽早在罗马法已开其端,但直到19世纪萨维尼重建罗马法体系才被赋予鲜明的哲学基础---人是自由的,物是不自由的。物权严守法定主义的结果,使得私法自治只实行了前半段:规范财产流转的契约法标榜自由,规范财产分际的物权法则充满强制。换言之,物权法定主义的结果,使合同自由在物权法领域受到了限制;虽然当事人可以自由地约定是否设立法定的物权,但是与债法相反,在物权法中不存在形成权自由(Gestaltungsfreiheit)。
物权法之所以实行物权法定原则,有学者认为,一方面,物权直接反映社会所有制关系,对社会经济关系影响重大,不能允许当事人随意创设物权;另一方面,物权是一种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具有强烈的排他性,直接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不能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创设物权。也有学者认为,之所以采取物权法定原则,主要立法理由包括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维护交易安全和快捷等,这里的合同自由,仅指债权合同。还有学者认为,物权法定主义存在的理由有三:一是确保物权之性,建立物权体系;二是整理旧物权,防止封建制物权之复活;三是便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之安全与迅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