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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雅典奥运会体育纠纷仲裁案例述评

  案件九:[17] 在8月15日举行的男子帆板比赛中,希腊运动员卡克拉马拉其斯(Kaklamanakis)的成绩为41秒,是第1名,但仍未达到目标成绩30-40秒之间,因而在赛后有三名运动员要求重赛,裁判申诉委员会(protest committer)同意了该请求,卡克拉马拉其斯不服,向申诉委员会抗议,申诉委员会驳回了他的抗议,于是卡和希腊奥委会向AHD提起上诉,要求确认其比赛成绩有效,被上诉方国际帆船联合会(ISAF)则认为,AHD对此案无管辖,因为根据ISAF的竞赛规则,运动员对申诉委员会的决定无权提起上诉,仲裁庭认为,尽管根据ISAF的规则AHD没有管辖权,但如果申诉委员会是以恶意或违反正当程序来做出决定的话,那么国际帆联的这项规则就不能适用于此案,但事实证明,没有足够的理由表明申诉委员会违反了正当程序规则,因而仲裁庭驳回了上诉。
  第五起案件:[18] 2004年8月18日进行的男子双人赛艇半决赛中,加拿大运动员在距离终点200米的时候,开始将浆划进南非运动员的赛道,虽经裁判员警告仍无效,后经国际赛艇联合会(FISA)陪审委员会证实,加拿大运动员的浆进入南非运动员的赛道达1.5米,明显影响了南非运动员的成绩。因此,比赛结果(1、德国,2、加拿大,3、塞尔维亚与黑山、4、南非)被修正,南非代替加拿大进入8月21日进行的决赛,但就在同一天,FISA执行委员会推翻了上述决定,认为适当的措施应是允许加拿大参加星期日举行的B组决赛,加拿大运动员大卫•卡尔德尔(David Calder)和克里斯托福•嘉维斯(Christopher Jarvis)对此决定不服,向AHD提起上诉。在仲裁程序中,上诉人提出,他们的行为并不是故意的,因而不能对他们进行处罚,仲裁庭认为,根据FISA规则79.6,FISA执委会有权对违规者根据公平竞赛的原则提出其认为适当的措施,执委会的决定是有依据的,因而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三个案件均被驳回了上诉请求,可见CAS继续坚持了在悉尼奥运会上形成的不干涉竞赛裁判结果的原则,不对竞赛裁判结果进行审查,除非这样的结果是由于裁判恶意、受贿或非依正当程序做出的。但事实上,即使裁判存在恶意、受贿或非依正当程序的情形,上诉人要举证证明亦是一件极为困难的事情,因而在AHD的实践中,基本上以上诉人的失败而告终。在上文提及的雅典奥运会结束后,适用CAS普通程序审理的韩国自由体操运动员梁泰勇不服裁判评分案件中,CAS仲裁员仍然维持了场上裁判的判决。[19]
  六、结语
  CAS雅典奥运会临时仲裁机构的体育仲裁实践,丰富了国际体育法的内容。作为一个独立、公正、有效且已取得一定成就的体育纠纷解决机构,CAS在雅典继续写下了它浓抹重彩的一笔,并继续向世人证明了其为解决体育纠纷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法律机制。但使奥运会回归其公平竞争的本源仍有很大的一段路要走,需要国内和国际体育组织的共同努力。雅典奥运会已经落下了帷幕,奥运会的圣火即将在北京点燃,CAS为前几届奥运会所做的AHD体育仲裁服务也将在北京延续。[20] 相信CAS能在2008年的北京奥运会取得更大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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