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供?沉默权?抑或是司法理念?
陈一天
【摘要】口供的作用我们可以简要归纳为“三个有利”于:1、有利于案件的侦查,打击犯罪;2、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节省司法资源;3、有利于及时控制犯罪造成的恶果,减少损害程度;而对于过分重视口供,乃至刑讯逼供,所造成的损害,则也有“三个不利于”:1、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极易造成冤假错案;2、不利于打击真正的犯罪,因屈打成招造成真正犯罪分子的逃之夭夭;3、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司法的公正及权威性。功过相抵之后,我们不难看出,对于口供,是有可取,而不应过分依赖。
【关键词】口供 沉默权 司法理念 刑事证据
【全文】
由于历史及文化传统的原因,我国在刑事犯罪中一直非常重视口供的作用。我们可以用“迷恋”来形容侦查机关对口供的钟爱程度,我国的司法理念中一直认为犯罪嫌疑人有配合司法机关侦查犯罪的义务,并且崇尚“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无论是公安、检察,抑或是法院,对于能够坦白供述自己罪行的罪犯,可以说是欢迎之至,这与国外的辩诉交易也有着异曲同工之处。重视口供及犯罪嫌疑人的坦白,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对用口供的作用达到迷恋的程度就不足取了。
口供的作用我们可以简要归纳为“三个有利”于:1、有利于案件的侦查,打击犯罪;2、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节省司法资源;3、有利于及时控制犯罪造成的恶果,减少损害程度;而对于过分重视口供,乃至刑讯逼供,所造成的损害,则也有“三个不利于”:1、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极易造成冤假错案;2、不利于打击真正的犯罪,因屈打成招造成真正犯罪分子的逃之夭夭;3、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司法的公正及权威性。功过相抵之后,我们不难看出,对于口供,是有可取,而不应过分依赖。我国刑法中,将口供规定为证据的一种,但却一再强调,不可过分依赖口供,不可单凭口供定案等,这都是对口供限制的一种表现。实践中,对口供重视的程度,也并没有因此而改变。但是近年来我国“零口供”定案现象的出现,看起来似乎从某一程度上,已经似乎有更倾向于客观证据的趋势,但是,这与英美的沉默权上相去甚远。
犯罪嫌疑人有为自己辩解的权利,也有主动认罪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那么,在审讯室和法庭上的认罪供述应当是一致的。很多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波动有可能会导致犯罪嫌疑人推翻自己以前所做的供词,这从人性的角度来讲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对于屈打成招,刑讯逼供等所取得的口供的否定却常使我们哗然。我们可以假设某个犯罪嫌疑人确实实施了故意犯罪行为,假定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但是,侦查机关负有证明他犯罪行为存在的责任。那么有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该名嫌疑人在被捕获后已确实悔过,在侦查机关遵守程序的审讯中作了有罪供述,为侦查机关成功侦破该案提供了依据,且最终通过多方获得的证据印证了该嫌疑人实施犯罪的事实,那么我们可以合乎程序的将该名犯罪嫌疑人所做的有罪供述作为定案依据之一,认可其口供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