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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自由原则在网络时代物权立法的合理性

  
  作者简介:刘德良 男 河南信阳人 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文法学院特聘教授; 联系方式:E-mail #a#steedliu@263.net#/a# Tel 010-6235180313641081918 邮编: 100876 北京邮电大学169信箱
【注释】
参见张文显著《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P192-193

德)曼弗雷德。沃尔夫著 吴越等译《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9月版,P15

则鉴:《民法物权》(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P18

彗星主编《物权法研究》(上册),法律出版社1998年6月版,P65

olf,Manfred, Beständigkeit und Wandel im Sachenrecht, NJW1987,2651; Wiegand,转引自苏永钦著《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P72-73,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版

永钦著《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P73,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版

德)曼弗雷德。沃尔夫著 吴越等译《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9月版,P14

利明主编《物权法专题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1月版,P28

彗星主编《物权法研究》(上册),法律出版社1998年6月版,P65-66

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P41-42

永钦著《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P73,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版

errill, Thomas W. and Smith, Henry E., Optimal standardization inthe law of property: The numerus clauses principle, 110 The Yale Journal(2000),引自苏永钦著《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P73,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版

永钦著《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P74,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版

文显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P536,法律出版社96年版

正来等译,(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 华夏出版社87年版,P272

引自邓正来等译,(美) 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P281, 华夏出版社87年版

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97年修订版,P20

见徐国栋著《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P8-9

注:如果从范围上看,互联网是由内联网、局域网、城域网等“联接”而成;如果从信息传输的路径、技术或上网的方式来说,互联网是由移动网络、固定网络等“互联”而成。

见梁慧星主编《物权法研究》(上册),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P65-66;王利明著《物权法专题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P28;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P41-42。

参见刘德良著《网络时代的民法学问题》,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P151

据悉,比第一代互联网络效率高300倍(?)的第二代互联网络在我国北京等地已经开始建设。可以预见,以目前的速度来看,第三代、第四代互联网络的到来不会超过20年的。因此,网络时代的到来并非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未来。当然,由于人们对网络时代界定的标准是动态的,因此随着人们标准的改变,网络时代并非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时代。如果用我们目前的标准来看,也许第四、五代互联网络就堪称网络时代了,但是再过二十年,也许那时人们心中的网络时代可能是第七、第八代互联网络。

苏永钦著《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P74,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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