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互联时代,互联网络的开放性、数字化、无纸化、速度快、效率高等不同于现实环境的特征,为充分实现物权法效率价值奠定了物质基础。这是因为,一方面,网络为建立统一、高效、便利、低成本的物权公示制度奠定了条件,从而可以避免现行物权法中因公示成本问题而引发的动产不可以设定用益物权和抵押权而只能设定浪费物的使用价值的质押权等无效率现象在网络时代继续存在。也就是说,网络时代建立起统一的网络物权公示制度将使得在一般的动产之上创设用益物权和抵押权成为现实,从而为最大限度地发挥物的功效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网络的开放性、速度快、无纸化、效率高的特征为物权交易提供了自由、顺畅的流通渠道,为包括动产在内的物权证券化的广泛实行提供了物质条件,这将极大地提高交易效率和物权利用的效率。
最后,统一、高效、方便、低成本的网络公示制度将为因公示问题而引发的交易安全提供了有效的解决办法。在现实环境条件下,公示成本过高和信息不透明问题是影响交易安全的主要因素,而这一问题在现实环境中虽然有善意取得、公示公信原则予以关注,但由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往往需要通过成本较高的司法途径,因此,其实际效果并不理想。而公示、公信原则的适用对于不动产由于公示的成本太高,因此,不少社会公众往往不愿意进行公示,结果交易安全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可见,交易安全问题在现行物权立法上也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在网络时代,统一、高效、低成本的网络公示制度将为解决影响交易安全的物权公示问题和信息透明度问题提供了优越的条件,使得物权立法能够尽可能地实现交易安全这一价值目标,当然这需要辅之于公示对抗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详见下文论述)。
基于上述考虑,网络时代物权法的价值体系应该以自由为基本,以效率为依托,来构筑交易安全的规范体系。
(二)网络时代确立物权自由化原则的理论依据
首先,网络环境的开放性、数字化、无纸化、交互性、传播速度快和效率高等特征为利用网络进行物权公示方式提供了方便,为建立统一、高效的不动产、动产网络登记制度奠定了物质基础。这样,在网络环境下,当事人都可以通过网络自由创设物权,并在网络上进行公示。由于网络登记的成本极低,且很方便,当事人可以随时随地地进行网络登记,因此,这种公示方式则必将大大降低了上述分析中所谓的资讯成本,即使是对于一般的动产,也可以通过网络对其上的全部权利关系进行低成本、高效率的登记而进行公示,同时并不妨碍其流通。因此,现行法上关于物权法定原则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理论依据将荡然无存,传统的物权法定原则也应随之悄然而去。由于当事人可以自由创设物权,因此,合同自由或意思自由同样可以在物权法领域生根。此正如学者所预言:物权走向开放应该是新世纪无法阻挡的趋势。由此以来,网络时代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将由物权法定原则演变成为物权创设自由,像债权法一样,意思自治原则也将完全贯彻于物权法领域。物权自由化,也将扫清物权法定主义对物权种类限制所构成的交易障碍,便于社会对新型物权的研发,灵活适应交易的需要。果真如此的话,那种认为普遍物权法是强行法的观点,恐怕将是不合时宜的。
其次,网络时代的国家权力弱化和自由主义本位的盛兴为物权自由化奠定了理论基础,使法定主义物权立法丧失其存在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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