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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自由原则在网络时代物权立法的合理性

论物权自由原则在网络时代物权立法的合理性


刘徳良


【摘要】物权法定原则作为传统德国法系物权立法的重要基础,虽然具有保障交易安全的价值,但其却是以牺牲私法自治、不利于实现效率价值作为制度代价的,相应地,也使作为私法的物权法背上了“强行法”的骂名。如果说在非网络时代,物权法定原则尚有其一定合理性的话,那么,在网络时代,互联网络基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已经动摇了物权法定原则存在的合理性基础,使意思自治能够全面在物权法领域得以贯彻。在我国目前正在准备起草制定物权法和民法典之时,重新审视物权法定原则在网络时代的合理性问题,不仅对于发展物权法和民法理论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也对物权法和民法典的制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网络时代、价值理念、物权法定、物权自由
【全文】
  一、物权法的应然性价值
  法律的价值理念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它一方面体现了作为主体的人和作为客体的法之间的需要和满足的对应关系;另一方面它又体现了法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虽然法律的价值体现了主体的主观需要,但这种主观需要并非是主观意想的、不切实际的,而应该与特定社会的客观规律的相一致。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的价值理念就是特定社会条件及其客观规律的体现,因此,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应该以此为指导。
  所谓物权法的应然性价值,是指撇开具体的社会经济条件而仅从理论上进行抽象分析、归纳所得出的物权法应该具有的价值。单从理论上讲,由于物权法属于私法,因此,其应该坚持和贯彻作为私法的基本理念的私法自治(自由)。私法(意思)自治在物权法领域内即体现为物权自由,它不仅应包括物权的创设自由,而且还应包括物权内容决定的自由,以及物权公示方式选择等诸多方面的自由。由于物权法所调整的是基于物而产生的财产(物权)关系,而物作为社会资源又具有稀缺性,因此,物权立法应该以追求和实现资源(物)的高效率配置和利用为其基本价值目标。具体地说,物权法的效率价值,应当系指物权的归属、创设、行使、变动、公示和保护等应符合便捷、高效、经济的要求,并最大限度地发挥物的功效(实现物尽其用)。因此,意思自治(自由)和效率应该是物权(立)法的最基本价值理念。当然,为了尊重主体的意思自治与实现高效率地配置和利用社会资源,物权法还关注物权归属和流转过程中安全问题。作为社会经济关系稳定有序的基础条件之一是物权归属关系的明确,为此,物权法应该界定物权归属关系及对该关系的尊重,否则,物权归属关系将是不安全的,从而影响到主体对物的利用效率。而物权流转能否顺畅的前提是物权关系的信息是否透明及避免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即物权法还应该关注物权流转过程中的秩序价值---交易安全。由此可鉴,物权法上的安全价值,应该包括静的安全和动的安全两个方面的内容,静的安全系指物权立法通过保护主体对物的静态支配关系或物权归属关系所具有的维护社会财产秩序的价值;动的安全,是指物权法通过确认物权流转秩序而具有的保障交易秩序顺畅、稳定的价值。
  由上述分析可知,物权法主要是主要关乎的价值目标应当包括自由、效率、安全等方面。不过,从物权法的基本属性及其目标来看,(交易)安全与物权自由和效率并非是同一层次的价值追求;交易安全应该是次要的和从属的,对物权自由和提高效率具有工具或保障作用。换言之,物权法所关注的交易安全应该是在尊重意思自治和效率(物尽其用)的前提下的交易安全,其根本目的是实现(物权)自由和效率。应该注意的是,自由、安全和效率,作为物权法的主要价值目标,三者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过分的自由,会妨碍交易安全和效率;过分地强调交易安全,不仅会一定程度上妨碍效率的实现,也必然会以对自由的限制为代价;没有适度的安全,效率也无从谈起;没有效率,自由和安全也就没有实质意义。基于上述分析,鉴于物权法的私法性质及其所承载的社会功能,物权法主要价值体系的理想安排,应该是以自由为基础,以安全为保障,从而实现物尽其用,提高整个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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