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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对隐私保护制度的影响与对策

  关于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责任豁免问题,一般应仅限于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面的责任,且其前提是侵权人无过错。
  5)提供中介服务网络的ISP对他人利用其服务而进行的隐私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
  网络服务者ISP是指为用户提供传输通道、交流空间和技术支持服务者、认证服务者和支付等中介服务者。网络服务者ISP的总体功能特征是为用户网上信息交流提供通道、空间、技术等中介服务,它们并不主动发送信息,也不选择、改变传输信息的内容与信息的接受者。当它们在为用户提供服务时其系统或网络中必然会暂时、自动复制、存储、传播用户所发送的信息,一旦他人(用户)利用其系统或网络发送侵权或违法信息,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危害社会公益,ISP是否应为此而承担责任,这涉及到ISP在侵权行为过程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问题。
  鉴于ISP在侵权法中处于中介者和间接侵权人的地位和网络的技术性特征,我国立法对ISP的侵权责任的界定,应以其在侵权行为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为根本依据和出发点,同时,还应考虑到技术可能性、ISP服务对象、服务环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等客观因素,既不能对ISP课以超过其实际能为的义务,以免妨碍网络服务业的发展,进而损害用户的利益,又不能让其在侵权、违法行为面前,袖手旁观、听之任之,以免损害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从而危及公共秩序与公共安全;既立足于预防、减少侵权、违法行为的发生,又在侵权违法行为发生后,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基于这种思路,应对ISP适用适当的责任限制或豁免原则,即ISP一般(无过错的情况下)不负赔偿责任和赔礼道歉等责任,仅负有停止侵权的责任;只有在技术可能且事实上已经知道侵权行为发生而仍不阻止时才应对以后的损害负赔偿等责任。立法不应对ISP课以监控审核义务,而应提倡和鼓励ISP自愿采取技术过滤措施预防和减少侵权、违法行为的发生,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权,因此,对ISP的义务设定应限定在下列范围内:
  1、在提供服务时应保持中立地位的义务:这是由ISP的业务性质所决定的。所谓“中立”,是指ISP应通过技术化的自动过程提供服务,通常情况下不参与或干涉网络用户的信息交流,以在他们之间保持中立不倚的中介者地位,但在其知道或应知侵权或违法行为发生时除外。据此,ISP对信息的发送、内容的选择、信息的接收者及信息获取的方法不应干涉,也不应更改处于传输、存储阶段的信息内容,否则,即违背了中立的义务,则不得享受责任限制或豁免待遇。
  2、防止危害结果扩大的义务:即在其知道或被告知侵权或违法行为发生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清除该信息或遮拦、阻止对该信息的访问。
  3、协助调查的义务:即一旦发生侵权或违法行为时,应司法或执法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据。
  4、合理注意义务:即对提供诸如Web服务器、虚拟主机、BBS、邮件新闻组、聊天室、网络会议室等信息交流空间的ISP,应当按照常识,对在其系统中公开的、显而易见的、存在较长时间的违法、侵权信息予以制止;要求ISP设立一套严格的登记制度,对有关其用户身份的重要信息如住所、电话号码等予以登记备案,以防不时之需。另外,还要求ISP应在其系统或网络的明显位置刊登相关启示,对其客户进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对于有过两次以上(含两次)侵权或违法的用户,应中止其账号、拒绝继续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5、尊重用户个人隐私的义务:即提供物理网络、接入服务者,对于用户在特定的点与点之间的非公开的信息交流不得干涉;对于用户非公开的信息交流,ISP除采取技术过滤措施外,不得采取其他方法刺探、干涉;ISP对于用户向其提供登记的有关信息内容,除应司法、执法机关或受害人要求外,不得擅自公开或提供给他人使用。
  对于ISP的责任界定应与其过错程度有适应,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对其侵权责任给予适当的限制:
  1、ISP为确保其服务的中介性,除可采取自动化的技术过滤等预防性措施外,不负有对其系统或网络中传输、存储或缓存信息的监控义务;只要ISP在提供服务时真正保持地位中立,即ISP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对其系统或网络中技术化的自动传输、存储或缓存的侵权、违法信息不负责任:①ISP不是信息的发送者或发送的授意者;②ISP没有选择所传输、存储的信息内容,且在传输、存储或缓存过程中没有更改有关的信息内容;③ISP没有选择或更改用户预定的信息接收者;④ISP应遵守信息提供者有关获取(或访问)信息的措施,不得更改上述措施;⑤信息在ISP系统或网络存储或缓存的时间不得超过合理长的期限;⑥ISP应遵循业界有关信息刷新的规则。
  2、ISP只有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即违反其合理注意义务)侵权或违法行为发生而没有及时制止时,才承担责任。
  3、ISP明知侵权或违法行为仍提供服务或与侵权者、违法者通谋时,追究其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对其应当知道而由于不知道侵权或违法行为发生而没有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防止危害结果扩大的,可免除其行政和刑事责任,但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免除。
  4、ISP在收到有关侵权或信息已在源头被清除、遮挡告知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清除该信息或遮挡、阻止对该信息的继续访问,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ISP在采取上述措施时不对被控侵权或违法者承担违约责任
  
  
  
【注释】 
ee Restatement of the Law, Second, Torts, art.652

见(德)霍尔斯特·埃曼著、邵建东等译:“德国民法中的一般人格权制度”, 载梁彗星主编《民商法论丛》P453, 第23卷,金桥文化出版公司

法)R.巴登丹:“私生活受尊重权”,载于JCP1968, 12136, No.12 转引自王传丽:“私生活的权利与法律保护”,载《民商法纵论》,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P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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