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互联网对隐私保护制度的影响与对策

  最后,网络环境改变了隐私传播和利用的技术条件或媒介,使得现行整个隐私保护制度赖以建立和存在的基本条件发生变化。由于隐私权在本质上体现为个人通过对其隐私传播和利用的进行控制,最终维护自己的隐私利益---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因此,隐私保护制度很大程度上与信息传播技术或媒介密切相关,即一定时期的隐私保护制度总是与一定的信息传播技术或媒介相适应的。现行信息传播技术和传播方式主要是通过口头、书面、有线、无线等传播方式,因此,对隐私资料的刺探、搜集、传播、加工等主要通过观察、监听、直观打听、口头、书面、有线、无线等传播等方式作用于人的视觉、听觉器官,最终在人的脑海中形成有关某个人的隐私的一般认知或评价。受信息传播和加工技术的影响,现实环境下对隐私的利用一般也比较有限。由于这种对隐私资料的刺探、搜集、传播、加工等在技术上的局限性,一般而论,隐私侵权行为比较容易被预防、发现和制止,其传播范围和利用的程度也比较小,因此,尚不足以对个人隐私利益构成严重侵犯;而在网络环境下,信息传播主要是通过开放性、交互性的互联网络,以数字化、及时化的方式进行的,因此,在网络环境下,对隐私资料的刺探、搜集、传播等主要是通过网络技术,如cookie软件等以数字化的形式通过人的视觉系统作用于人脑,形成对有关个人隐私的一般认知。与现实环境相比,在网络环境下,信息传播技术和加工、利用方式的进步,使得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非常之广,对信息加工成本低廉,利用的程度也非常高。由于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开放性和网络的技术性,使个人隐私在不知不觉的情况下被大量地搜集、刺探、传播、加工、利用,而且,侵权行为往往是以秘密的数字化形式进行的,因此,一般而言,这种隐私侵权行为往往不容易被预防、发现和制止,其传播范围和利用的程度也比较大,因此,往往对个人隐私利益构成严重侵犯。可鉴,网络对个人隐私保护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隐私的收集、存储、传播、加工、利用等方面,因此,网络改变了现行隐私保护制度所赖以建立及存在的媒介或技术,使得基于现实环境的隐私保护制度无法有效地适用于网络环境。
  总之,在信息或网络时代,一方面,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离不开对包括个人隐私在内的数据的搜集、开发与利用,另一方面,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的要求尊重人的人格独立和尊严。网络对现行隐私保护制度的根本影响就是它改变了人们的隐私观念,尤其是它使人们更加全面地认识到隐私和隐私权的价值:即隐私不仅具有维护尊严、树立良好公共形象等方面的价值,同时也越来越表现出财产方面的价值;隐私权不仅具有防范政治压迫的防护器和保护独立人格和人格尊严方面的价值,同时还具有为主体带来财产利益方面的价值。因此,人们的隐私观念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强,人们隐私观念的改变又使得现代社会对包括个人隐私在内的信息的需求与个人需要保护(自己的)隐私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
  2.互联网对隐私保护的具体影响
  1)网络的开放性使得网络天生具有自由的性格,使互联网络成为信息之网。一方面,网络的开放性不仅为大量包括私人信息在内的信息汇聚提供了条件,而且也为大量搜集、存储、传播个人信息和以个人信息 (数据) 为对象的数据库开发、利用提供了方便;另一方面,网络的开放性特征在为网络主体进行网络活动提供了自由空间和方便的同时,也为不法之徒出入网络空间通过网络刺探、搜集、传播隐私等隐私侵权行为提供了方便,使得对信息管制和隐私侵权管制变得更加困难。再者,随着个性化服务成为社会需求的重要内容,互联网络也就成为电子商家提供个性化服务的重要场所和手段。因此,在网络环境下,社会对包括个人数据在内的所有信息的需求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迫切。另外,由于隐私的观念深深根植于各国的文化、习俗、社会、经济环境,而网络的开放性却打破了现实的地域界线,因此,网络的开放性也使得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标准、隐私保护等面临更多的冲突,为网络环境下的隐私保护带来了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而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又反过来使网络主体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妥当的规范,进而又会加剧隐私侵权的状况。可鉴,网络环境的开放性使得个人隐私在网络环境下面临较现实环境更加严峻的境地。
  2)网络的虚拟性虽然为网络环境展现出不同于现实环境的特征,但客观上既使个人隐私在网络环境中较之于现时环境中得以更加充分的展示,也为隐私侵权行为提供了很好的隐蔽条件,进而成为其隐私侵权保护伞和避难所。一些人利用所掌握的技术能够在虚拟的网络中进行比现实环境更难以发现和预防的诸如网络攻击、非法刺探、搜集、加工、传播、利用个人数据(资料)、通信内容等具有隐私性质的信息等一系列网络隐私侵权行为。而网络环境的虚拟性也为预防、发现和打击网络隐私行为带来了困难,使得利用网络进行隐私侵权行为的风险成本很低;这种侵权行为的低风险、低成本特性反过来会诱使不法之徒更加肆无忌惮地利用网络进隐私侵权行为,从而使个人的隐私在网络环境下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另外,网络的虚拟性拓展了隐私的范围,使得一些在现实环境中难以成为隐私内容的信息,在网络空间成为隐私,如姓名、职务等。
  3)网络的技术性不仅为对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的侵权提供了方便,使得个人隐私在网络环境中更容易受到侵害,而且为隐私范围和隐私侵权带来一些新的问题。一方面,网络的技术性特征为包括个人数据在内的数据搜集、加工、存储、传播、利用提供了极大的方便,而这些数据信息对于商家来说就意味着商业利益,利益的驱动会诱使商家不择手段地对个人数据搜集、加工、存储、传播、利用。尤其是网络的技术性使一般社会公众与商家之间存在技术差距,而这种技术差距使社会公众由于技术上的不平等而在网络活动中处于实际上的不平等地位,为那些具有技术优势的个人或商业企业、组织等非法刺探、搜集、存贮、加工、传播、利用个人数据(资料)、通信内容等具有隐私性质的信息提供了方便;另一方面,网络的技术性不仅产生了诸如电子邮件地址、域名、IP地址等网络环境中特有的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等新问题,从而成为现行有关(隐私)法律适用上的盲点;而且对于诸如提供网络接入、信息传播通道、传播空间、网络索引、汇编、存档等及对网络信息的浏览(有声浏览、离线浏览)、搜索、缓存、超文本链接(包括加框链、纵深链、内置链)、收索引擎、技术支持服务等中介服务行为及其他一些可能涉及隐私侵权的行为是否构成隐私侵权等问题无法根据现行的法律进行判断。因此,社会公众在网络环境下将面临更多、更复杂的隐私侵权问题。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