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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对隐私保护制度的影响与对策

  经济合作组织(OECD)1980年通过的《隐私保护与个人数据信息国际流通的指南》规定了隐私保护的八项原则:收集限制原则;数据的正确性原则;目的明确化原则;利用限制的原则;安全保护原则;公开原则;个人参与原则;责任原则。
  我国目前对隐私权保护主要从宪法、基本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单行法(如邮政法)、行政法规(如电信条例)等方面做出了规定。根据我国宪法第38、40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101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给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的<<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也基本上做出了与<<意见>>相似的规定。另外,我国刑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也各自在自己的范围内对隐私权的保护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二、互联网的特征及其对隐私保护的影响
  (一)互联网的特征
  网络,虽然有不同的含义,但现在一般指互联网络,它是由Internet意译而来的,又称为因特网(音译)、计算机互联网络等。关于互联网络的含义,美国计算机网络的权威专家A.S.坦南鲍姆认为,互联网是指独立自主的计算机的互联体。在我国,一般认为,互联网络是指处于不同地理位置的若干具有独立功能的计算机通过某种通信介质连接起来,并以某种网络硬件和软件进行管理,以实现网络资源通信和共享的系统。互联网络是世界上最大的计算机互联网络,它是由遍布世界各地的大大小小的网络和计算机等终端设备通过光缆、卫星及其它远程通信系统相互连接而成的;它支持声音、数据、文本、图形、视频等多媒体通信
  由于互联网络是利用计算机和信息通信技术,尤其是利用数字化技术和多媒体通信技术实现位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计算机网络之间的通信,因此,互联网络具有开放性(无国界性)、虚拟性、数字化、技术性、交互性等特征。
  网络的开放性(无国界性),是指在互联网上没有地域、没有国界,从技术上讲,它对任何人、任何地区都是开放的, 只要每一个成员网上的计算机使用相同的语言---TCP/IP协议时,它就可以成为互联网的一部分;网络的虚拟性,是指在网络上进行通信尤其是多媒体通信,具有几乎是实时的、面对面的特点,如同交流的双方在现实环境中进行信息交流一样,但实际上交流的双方可能相隔很远,甚至位居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网络上所展示的空间、事物及其所效果有着与现实环境几乎相同的特点,但实际上,网络上所展示的空间并非是真正的现实空间,它独立于现实空间,是现实空间在特定的技术条件下的折射而已;网络的技术性,是指利用互联网络进行信息交流和社会活动与一般通信方式及社会活动相比,更加依赖于(计算机和信息通信)技术,计算机和通信技术是利用互联网络进行通信和网络活动的关键和根本之所在;网络的交互性,是指与一般通信方式和网络活动相比,利用互联网络通信和进行网络活动,尤其是利用多媒体通信和在多媒体条件下进行网络活动具有双方乃至多方几乎是同时进行信息交流和网络活动的特点,网络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随地地选择信息和交流对象,并根据对方的信息或活动立即进行信息反馈或相应的行为;网络的数字化是指信息在互联网络中传递是以若干个0和1的不同组合,即数字化的方式进行的,而不是基于一般语言文字或文本形式传递的。
  (二) 互联网对隐私保护的影响
  1.互联网对隐私保护的宏观影响
  首先,互联网也使得使现代社会中的个人与个人之间、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隐私利益依存关系变得更加紧密。一方面,商家要想赚钱,就必须真正提供消费者个人需要的商品和服务,即个性化商品或服务,为此,它必须千方百计地、尽可能搜集到有关消费者的所有信息,包括其隐私;而作为消费者的个人,如果要真正通过互联网实现满足自己个性化需要的商品或服务需要的愿望,他就必须尽可能全面地向商家提供其个人信息,包括其隐私。另一方面,在“信息就是金钱”的时代,个人为了获得更多的信息、为了提高社会交流或交往的效率,最好的方式就是以网络为交流或交往的工具和平台。在网络环境下,信息交流往往是双向或多向的,这就意味着人们在网络中既是信息的获取者,同时也是信息的释放者,在紧密的信息交流过程中,作为个人信息的隐私,自觉或不自觉地被作为信息交流的内容之一。因此,网络使人与人之间的隐私利益依存关系变得更加紧密。
  其次,网络对隐私保护的影响表现在它使人们认识到隐私的经济价值,进而使社会的隐私价值观念发生了变化。网络对现行社会的根本影响之一就是通过网络的开放性、交互性、技术性和数字化等特征极大地提升了信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而使“信息真正成为金钱”;可以说,信息就是互联网的生命和存在的依据,没有信息,互联网就无法存在。由于作为私人信息的隐私具有越来越大的经济价值,因此,在网络时代和信息时代,人们保有隐私,不仅希望获得心灵的安宁和独处的自由,还希望能够获得自己隐私的经济利益,为此,也就更加竭力要求法律保护自己的隐私;同时,当人们认识到他人的隐私不仅可以满足自己的好奇心,还可以为自己带来经济利益时,人们也就更加有了解包括他人隐私在内的信息的欲望和渴求。换言之,网络对隐私保护的影响使作为私人信息的隐私的财产利益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突出和重要,使得现代社会对(他人和社会方面的)资讯的需求与个人需要保护(自己的)隐私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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