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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信息的归属与收讫确认规则

  二、电子商务中信息收讫的确认方式及其效果
  在民事活动中,一方是否知悉对方已经实际收到自己所发出的信息,不仅关系到如何据此采取进一步行为,同时还关系到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问题。在现实环境条件下,由于交易的进行一般是通过实地面对面地谈判缔约而实现的;即使不是通过面对面地谈判进行的,也大多是通过电话、电传、信件等通讯方式中的一种或数种结合起来完成的。因此,当事人能够比较容易地获悉对方是否已经实际收到自己所发出的信息,并据此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实现交易的目的。是故,信息的收讫确认问题并没有引起现行法律的关注。鉴于网络环境的开放性、虚拟性、数字化等特征,在网络民事活动中一方是否收到来自于另一方的信息,无法按照现实环境的信息传递规则判断对方是否已经向自己发出有关信息、自己也无法获悉对方是否及何时收到自己所发出的信息。换言之,在网络环境条件下,除了交互性的信息交流外,对于非交互性信息交流的情形,在开放性的互联网上,一方根本无法确认自己发送的信息是否已经被对方实际接收到,而对方也可能无法获悉自己的交易对手是否向自己发送过某一(些)信息,从而无法采取相应的行为。因之,确有必要根据网络环境的特点对网络民事活动中的信息收讫问题作出应有的规范。
  1.国外相关立法规范情况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根据该法,如果发送者与接收者没有商定以某种形式或某种特定方法确认收讫时,则接收者可以通过足以向发送者表明其已经收到该由发送者所发送的信息的任何方式或方法来确认收讫;如果发送者已经声明信息必须以收到该项确认为条件,则在收到确认之前,信息可视为从未发送;如果发送者并未声明信息必须以收到该项确认为条件,而且在规定的或商定时间内,或在未规定或未商定时间的情况下,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发送者并未收到此项确认时:可向接收者发出通知,说明并未收到其收讫确认,并定出必须收到该项确认的合理时间;如果在前述所规定的时间内仍未收到该项确认,则发送者可在通知接收者之后,将信息视为从未发送,或行使其所拥有的其他权利;如果发送者收到接收者的收讫确认,即可推定有关信息已经由接收者收到,但并不意味着该信息与所收信息相符;如果收到的收讫确认指出有关信息符合商定或在使用标准中规定的技术要求时,即可推出这些要求业已满足
  关于信息的收讫确认问题,欧盟《电子商务指令》也作出明确的规范。按照该《指令》,成员国应该确保服务提供者在(服务接受者)通过技术手段下定单时应该遵循下列原则,除非双方另有不同的约定:A服务提供者应该毫不迟延地通过电子方式通知接受者其已经受到对方的定单;B当定单和收讫通知能够被接受方获取时,定单和收讫通知视为已经受到
  关于信息收讫的确认问题,新加坡《电子交易法》规定,在发出信息的同时或之前,如果发送人要求以某种特定方式或方法作出收讫确认,接收人应该以该特定的方式或方法作出收讫确认;如果发送人没有声明接收人应该以某种特定方式或方法作出接收的确认表示的,则接收人可以通过任何包括自动的或其他足以向发送人表明其已经收到相关信息的确认通知方式进行确认;如果发送人声明信息的效力取决于收受确认,则该信息在未被确认之前,应视为从未发送;如果发送人没有声明该信息的效力取决于收受确认,且在发送人声明或同意的时间内为收到接收确认,发送人可以通知接收人尚未收到确认,并指定确认的合理时间;如果在上述指定的时间内仍未收到确认,则发送人可以在告知接收人的同时,将该信息视为从未发送,也可以行使任何其他权利;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该信息尚未被接收,即使发送人已经收到接收人的确认,也不意味着所发送的信息与收到的信息相符;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如果收受确认表明信息符合双方一致同意或使用一样的技术标准,则该信息应被视为符合该技术要求。
  根据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规定,如果发送者要求接收者对收到的信息进行收到确认但又没有指定确认方式,那么,接收者应该以能够通知到发送者的通讯方式进行确认;如果发送者声明以确认收讫为条件,那么,只有在收到确认通知后才视为信息已经发出;如果发送者要求确认收讫,但没有声明以此为条件的,那么,在发送者所指定的时间内或在合理的时间内没有收到收讫确认的,发送者就因此而有权撤消已经发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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