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错误、重复发送的信息或者在传输过程中出现错误的信息的效果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以“自己责任”原则和“显而易见”规则进行规范。根据“自己责任”原则,原则上,当事人应该对自己所发送的信息(包括错误发送、重复发送或在传输过程中出现错误的情形)承担责任;他人一般不应对其行为承担责任。根据“显而易见”规则,虽然信息的接收者有权将来自于对方的每一条信息视为一条独立、真实、有效的信息,并可以据此采取相应的行为,但是,如果利用双方约定的检测、监测、甄别、判断方法或程序能够发现和判断出有关信息属于错发信息、重复发送的信息或属于在传输过程中出现错误的情形,或只要接收者稍加注意即可发现、识别出有关信息属于错误发送、重复发送或在传输过程中出现错误的情形,而由于该接收者违反约定的方法或程序,或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而没有发现、甄别出有关错发、重复发送或在传输途中出现错误的情形,或虽然已经发现、甄别出有关错误、错发、重复发送而没有及时告知对方进行核对或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的,应该对此承担责任。
3.我国有关信息归属及其确认规则的立法完善
目前,我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对于包括信息的发送归属、传输过程中出现的错误、重复发送等方面的问题没有作出相应的规范,这种状况必将不利于纠纷的预防及解决,为此,应该全面作出回应。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
首先,应当确立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和根本原则。因为,信息的归属问题本质上属于私法上的问题,因此,处理和规范此类问题仍应遵循私法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据此,关于信息的归属确认问题,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共利益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由安排;只有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时,有关法律规范才有适用的余地。同时,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接收者在确认信源时,应当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对于那些“显而易见”的信息来源或信息被错发、重复发送情形,如果因为接收者的过错没有发现或采取合理救济措施的,信息接收者对其违反该合理注意义务而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其次,关于信息的归属问题,应该遵循上述有关“来源推定”规则和“显而易见”规则。按照“来源推定”规则,凡是一方当事人、其代理人或有权使用其发送设施(程序)的任何人所发送的信息,信息的接收者有权将该信息视为该当事人所发送的信息,除非他们之间另有不同的约定;如果不能按照前述规则确定信息的发送者(即信源),则信息的接收者有权根据双方事先约定的核对程序或方法来鉴定信息是否确属源自其本人或其代理人或其所授权使用其发送设施的任何人;如果按照事先所约定的核对程序或方法证明某信息确实属于发送者一方或其由其信息系统所发送的信息,则接收者有权将该信息视为发送者的信息,并有权据此推断行事,其后果由发送方承担。但这一规则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适用,相反,它必须接受有诚实信用原则所引申出来的“显而易见”规则的规制。根据“显而易见”规则,如果接收人在认定该信息的归属和采取相应的行动之前收到发送人的通知,获悉有关信息并非该发送人的信息时间后,或接收人只要适当注意或使用任何商定程序便知道或理应知道该信息并非该发送者所发送的任何时间的话,接收者就不能擅自据此行事。换言之,接收者在确定信息归属时负有诚实信用和合理注意义务,如果违反这一义务,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即他就不能主张该信息是由所谓的“发送者”所发送的,并不能据此行事。
再次,关于信息在传输途中发生错误的问题,应当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便为网络交易的当事人提供一个可资参照的规范。在处理有关该错误信息的检测、监测、甄别及其相应的救济措施问题上,应该按照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由此而衍伸的“显而易见”和“自己责任”规则。据此,对于有关该错误信息的检测、监测、甄别及其相应的救济措施问题,应该按照当事人的事先约定进行处理;对于那些显而易见的错误信息,接收者应该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如果因其没有履行该合理注意义务而没有发现该错误的,则应该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或对于那些使用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有关错误检测、监测、甄别方法或程序或其他一般惯例或通用的相关方法、程序仍不能检测、监测、甄别的错误信息,其后果原则上应该由发送者承担;但是,在按照上述途径发现信息出现错误时,接收者应该按照诚实信用原则采取合理救济措施,以免使对方当事人遭受不应有的损失或承担不利的后果。对于通过上述途径仍然不能检测、监测、甄别有关错误信息的,或虽然已经发现错误但在采取合理救济措施后仍不能避免有关后果的,根据“自己责任”规则,应该由该错误信息的发送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简言之,因错误的信息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原则上应当由信息的发送者承担,但信息的接收者对这些信息错误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如果在正常情况下只要稍加注意,或利用商定的程序或方法,或采取一般通用的程序、方法即可或应当发现该错误的,而实际上没有发现该错误的,其后果应由信息的接收者承担。
最后,关于信息的重复发送问题,依然应该实行“自己责任”和“显而易见”规则,即原则上,接收者有权对重复发送的信息视为一条独立的信息,并可以以此推断行事,其责任应由信息的发送者自己承担,除非接收者在检测、监测、甄别、核实某信息是否属于重复发送信息时违反了双方事先约定或一般通用的程序、方法或其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即对于那些显而易见的重复发送信息,因其疏漏而没有发现的,则应该对此承担相应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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