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息在传输途中出现错误的情况下如何判断其归属和接收者如何对待该错误的问题,《示范法》规定,凡一条信息确属某发送者或应被视为该发送者所发送,或接收者有权按(按照约定的确认程序或方法)推断行事;则就该发送者与该接收者之间而言,接收者有权将所收到的信息视为该发送者所要发送的信息,并可以以此行事;但当接收者只要稍加注意或使用任何商定程序即可知道或应当知道所收到的信息在传输途中出现错误,即无此权利。
关于信息在传输途中出现错误的问题,新加坡《电子交易法》和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则作出与《电子商务示范法》基本相似的规范。我国香港《电子交易条例》则没有相应的规范。
关于信息的重复发送问题,《示范法》规定,接收人有权将其收到的每一条信息都视为一条单独的信息并按此推断行事;除非当它重复另一条信息时,接收人只要稍加适当注意或使用任何商定程序便可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信息是一份副(复)本。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规定,接收者对每一个收到的电子信息,都有权将其视为各自独立的;但根据双方约定的确认程序确认或只要在合理注意的情况下就可以知道该信息是被重复发送除外。新加坡《电子交易法》也作出了基本相同的规定。
2.信息归属的确认原则及具体规则
从上述有关立法的具体规定来看,有关信息归属的确认和信息是否存在被错发、重复发送或在传输过程中出现错误的检测、监测、甄别、判断的方法或程序、识别问题,可以由当事人事先自由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其约定应该得到遵守和执行;对于来自于对方的每一条信息,信息的接收者都可以将它视为一条独立、有效的信息,并可以据此采取相应的行为;但对于那些通过约定的检测、监测、甄别、判断方法或程序即可识别出信息的真实来源或可以甄别出信息是属于错误发送、重复发送或在传输途中出现错误的情形,而接收者未发现或为检测、监测、甄别出有关错发、重复发送或属于在传输途中出现错误的,应该承担责任;对于那些显而易见的或只要稍加注意便可以发现、检测、识别出属于错发、重复发送或属于在传输途中出现错误的情形,信息的接收者应该承担有关责任。
由鉴于此,笔者以为,在信息归属确认的法律规制问题上,应该坚持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所谓意思自治原则,即对于有关信息归属的判断、确认程序、方法、救济措施及其各自相应的后果等问题,应该首先尊重当事人的自由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的约定应该优先适用。所谓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处理信息归属确认的问题上,当事人应该以诚实、善良的心态为之,承担起合理注意的义务。在具体处理信息归属的确认问题时,根据上述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该遵循“来源推定”规则和“显而易见”规则。所谓“来源推定”规则,系指对于一项信息,在没有相反的约定时,凡是以发送者的名义发送或来自于发送者的信息系统的信息或是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方式发送信息的,则该信息就应该视为来自于该发送者或是由该发送者所发送的;即使是他人未经其合法授权而利用其信息系统擅自发送信息的情形也不例外,只要接收者或任何一个正常的诚实之人都可以作出类似来源认定的。所谓“显而易见”规则,是谓虽然是来自于发送者信息系统的信息,或是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方式发送的信息,如果信息的接收者只要适当或稍微注意或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或一般惯用的检测、监测方法、程序等即可很容易辨别出信息不是来自于发送者,该信息的发送者就可以不受该有关信息内容的拘束;或者说,该信息即可以被视为根本没有发送过。对于信息的接收者来说,如果其被证明是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或违反了“显而易见”规则,那么,他就不能主张该信息有效或要求对方接受该信息的约束。显然,这种“显而易见”规则实际上就是规范信息接收者的一个具体规则,其具体内容就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而要求信息的接收者对其所接收的信息的来源确认、对是否存在错发、重复发送信息等情形的甄别、判断时所应该承担的合理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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