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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信息的归属与收讫确认规则

电子商务中信息的归属与收讫确认规则


刘徳良


【全文】
  
  一、电子商务中信息归属与确认的规则
  信息归属,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中,狭义的信息归属,仅是指信息与其发送者之间的发送与被发送关系,换言之,狭义的信息的归属问题,就是信源的确认问题。广义的信息归属,不仅包括一般的信息归属---信源的识别问题(狭义的信息归属),同时,还包括信息在传输过程中存在错误发送、重复发送及在传输途中由于自然原因或非发送者、接收者的原因而出现错误所产生的效果或风险归属问题。虽然一般情况下信息的归属确认问题仅指信源的确认问题,但是,由于可能存在错误发送、重复发送信息的现象,乃至可能出现正常的信息在传递过程中出现错误的情形,因此,在进行信息的归属确认时,往往也会涉及对因错误发送、重复发送的信息进行检测、监测、甄别及其效力问题。由于网络环境中数字化的信息的发送主体是谁、如何确认某一信息被错误发送、重复发送乃至在传输过程中出现错误后的效力问题,而这些问题又关系到网络交易的风险在当事人之间如何分担,因此,建立一套可行的信息归属确认和有关信息被错误发送、重复发送的判断、识别及其效力规则,乃至信息在传输过程中出现错误后的判断、识别及其效力确认规则,对于规范网络民事主体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1.国外有关的立法规范
  对于网络环境下一般信息的归属问题,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 )对此问题作出了示范性规定。根据该法,一条信息,如果是由发送人或其代理人、其所有或使用的程序或设备发送的,则应视为发送人的信息;就发送者和接收者之间而言,如果为了确定该信息是否为发送者所发送的,接收者按照发送者事先同意的核对程序或接收人收到来自于发送人的代理人或任何有权使用本应由发送人用来鉴定信息确属源自其本人的某种方法,接收者有权将该信息视为发送者的信息,并有权据此推断行事;但上述规则不适用于下列情况:自接收人收到发送人的通知,获悉有关信息并非该发送人的信息时间起,但接收人有合理的时间采取相应的行动;或接收人只要适当注意或使用任何商定程序便知道或理应知道该信息并非该发送者所发送的任何时间起。新加坡《电子交易法》和我国香港《电子交易条例》也作出了与《电子商务示范法》大致相同的规定
  对于信息的归属问题,按照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条例》的规定,通常情况下,除非发送者和接收者之间另有协议约定,否则,该发送者就应该对是由其自己或其授权者所发送的电子信息负责。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应该从之
  根据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Uniform Electronic Transaction Act, UETA)规定,电子记录(意思表示)或数字签名是某人行为的结果,则其效力归属于该行为者。其行为可以通过任何包括通过用以确定电子记录或电子签名是否属于某人的任何安全程序方式予以体现;在根据上述方式进行确认时,应该根据创制、执行,通过记录、签名时的背景、情形,如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和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Uniform Computer Information Transaction Act, UCITA)的规定则更加全面、合理。首先,该法对归属程序的效力极其商业合理性作出了规定,为归属的确定确立了指导原则;然后,又具体规定了归属的一般确认方法。其具体内容包括:归属程序的效力包括其商业合理性,由法院决定。法院在作出过决定时,应该适用下列规则:(1)法定的归属程序对有关交易是有效的;(2)其商业合理性和有效性应该根据归属程序的目的、双方约定采纳该程序时的商业环境来确定。(3)归属程序应该使用具有商业合理性的安全设备或方法。该法的具体归属确认方法包括:(1)如果一条信息或意思表示为某人或其代理人所发送,则应该被视为该人所为;否认此种归属的一方应当负证明责任;(2)某人的行为可以利用任何方式予以证明,只要这种方式能够具备一项归属程序效力;(3)根据(1),在确认一条信息或意思表示是否归属于某人时,应该根据双方事先有关使用核对信息归属程序或方法的协议、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予以确认;(4)如果双方事先达成了有关归属确认程序或方法的协议,则一方有权按照该约定的程序或方法作出合理的确认,并以此推断行事;如果一方遵守该约定的程序或方法,而另一方没有遵守,且如果其能够遵守就可以检测到其中的更改或错误,则不遵守的一方应该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双方另有协议约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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