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虚拟物品财产权
刘德良
【摘要】 随着网络游戏的兴起和发展,虚拟物品财产权问题也越来越成为社会公众日益关注的问题。目前理论上对这一问题也存在很大争议。笔者认为,虚拟物品属于财产,它是一种新型的权利,在性质上不能被划归目前已有的任何一种权利。
【关键词】虚拟物品、虚拟财产、法律地位
【全文】
一、虚拟物品的含义与范围
(一)虚拟物品含义
关于虚拟物品的含义,目前很少有人进行界定。在现代汉语中,所谓“虚拟”,是不符合事实的;假设的;虚构之意
;它是以现实环境中存在的事实为标准或参照,来评判某一现象如果不符合现实存在事实(或其客观规律),就是虚构、假设的---虚拟的;反之,就是真实的。因此,虚拟是与真实相对称的一个范畴。从词义学和修辞学上讲,“虚拟物品”是个偏正词组,它是由“虚拟”和“物品”两部分组成的。其中,“虚拟”是修饰词,对后面的事物(物品)起限定和说明作用;“物品”则是核心词,是被“虚拟”修饰和限定说明的。二者合起来使用的重点是旨在说明“物品”的,即它告诉人们某一物品的属性是“虚拟”而非真实的。故“虚拟物品”这一范畴在整体上是以现实环境中的真实的物品为参照而构建出来的,其字面意思应该是“虚拟(不真实或实际上不存在的)”的物品。因此,所谓的“虚拟物品”,是与现实环境中真实(存在的)物品相对称的一个范畴,即对于网络环境中的某一特定的物品或“存在”而言,如果它在现实环境中并没有真实的、与之对应的被反映或影射对象的话,那么,它就是“虚拟物品”;反之,如果它在现实环境中有被影射的对应存在时,那么,它就应该是真实的,而不是虚拟物品。如我们将通过数字摄像机所拍摄的数码照片存置于网络环境中时,该数字化的照片便因其在现实环境中有真实对应的存在---被拍摄的人或物而不能被视为虚拟物品;相反,如果网络环境中存在一把“魔剑”或“屠龙刀”,而在现实环境中从来就没有过什么真实的与之相对应的“魔剑”和“屠龙刀”存在的话,那么,这种“魔剑”或“屠龙刀”就应该被视为虚构的---虚拟物品。可鉴,所谓的“虚拟物品”,就应该是指在视觉上以物的形态存在于网络环境中的、在现实环境中并没有与之对应的真实物的存在形态的数字化电磁存在形式。由此,作为虚拟物品,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它在本质上必须是以数字化电磁形式为其存在方式;二是从视觉效果上看,它必须表现为与现实环境中真实物相似的“物”的形态存在。这里的“物”,应该作广义上理解,即它不仅包括一切在视觉上表现为“物”的范畴,而且还包括那些在视觉上表现为“人”---虚拟人物。三在现实环境中并没有与之相对应的实际物存在或者说它在现实环境中没有真实对应的被影射对象。这里讲的实际物必须是一一对应意义上的特定物,而不是指对应的种类物,并且,这种对应必须是通过数字化的方式实现的,而不是诸如描述等其他方式。这里所谓的被影射对象,就相似诸如照片上呈现的就是被拍摄物的影射对象一样。
虚拟物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虚拟物品,是指所有在视觉上以物的形态存于网络环境但在现实环境中却没有与之一一对应的真实物的数字化电磁存在形式;狭义上的虚拟物品,仅限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由于除了网络游戏之外的其他虚拟物品目前尚未引起人们的注意,故本文也以狭义上的虚拟物品为研究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