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的不断发展,当事人为了降低交易费用,会在长期的博弈与合作过程中形成比较成型和稳定的交往结构(或者用威廉姆森的话来说,是不同的治理结构,包括合同、产权或者两者混合型的),这种结构由于社会的需要不断地上升为法律(这种上升不一定是镜子式的,也可能是相互制约式的),从而形成了制度,明确的行为规则,以及对这种行为规则效力的保证,可以促使当事人之间的行为变得更为规范,可以降低交易费用。
经济发展需要降低交易费用,而法律作为一种明确的行为规则可以起到这种作用。法律规则,更为重要的是具有效力的制裁保证,对当事人的预期具有明确的指导作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尤其是有效、清晰、富于效率的制度降低了交易费用;不过,反过来说,如果没有交易费用,也不会存在法律,法律又是交易费用的产物。我们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不能为社会生产粮食、工具,用论语中隐士批评孔夫子的话来说就是“五谷不分”,他们,甚至整个以文科为业的知识分子阶层,都不能直接对社会生产作出贡献,正是交易费用的存在,使得他们的价值凸显出来。
制度本身也是有成本的,包括规章制度的制订、实施以及制裁,都需要大量的成本,美国的监狱费用如此居高不下,以至于让私人来经营;再比如著名的辛普森案、莱文斯基案中达到天文数字的调查费用,这些都是制度成本太高的例子。制度成本高于交易费用的时候,社会自然就会寻找别的出路,由此我们可以证明制度是否有效,是否降低了交易费用。比如改革中出现的为了讨债进行绑架、黑帮、讨债公司等,都说明政府所提供的救济不足以保护社会中的各种利益,法律制度的成本太高,所以社会诉诸于其他途径来实现对自己权利的保护,王海现象也是对社会和政府不能有效克服“产品质量问题”的一种证明。这些问题,都证明了仅仅有制度是不行的,还需要有有效的制度。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制度、产权也是一种公共产品,政府提供的有效与否,直接影响着社会生活和市场交易方式 。
制度对于经济而言,就是一柄双刃剑,如果制度能够有效降低经济制度运行的成本-交易费用,那么就会促进经济的发展,如果相反,那么制度迟早会被淘汰,被改革。在90年代,我们的公司上市非常少,由于银行受到银根收缩的影响而促使企业不能通过正常途径获得融资,因此各地出现了许多不合乎规范的融资,这就是制度不能提供有效融资途径下出现的畸形现象,无锡的假集资案件的出现,不是偶然的。由于出现了损害公平的现象发生,同时也是对经济效率的损失,国家开始推行股份制,相关的制度建立起来,企业可以通过上市来获得融资,同时对假融资进行打击,提高其成本,这一制度就从无效变成了有效,从成本过高变成了节约交易费用。
因此,制度改革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尤其是在法学家和制度经济学家的眼中,许多问题的解决,尤其是经济问题的解决,其根源和出路往往是在制度上面。我们常常在学习历史的时候会产生的问题:“中国为什么没有发展起来资本主义”?是因为缺乏技术吗?不对,我们在历史上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在技术上是领先于世界的;是因为缺乏像牛顿、爱因斯坦这样的天才吗?不对,现代的统计学和社会学证明,在一定的人口基数上,出现天才的可能性是相同的;是因为缺乏经济基础吗?也不对,我们在明朝的时候,就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是我们缺乏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吗?更不对,在鸦片战争之前,我们的对外贸易中还是存在“外汇盈余”的 。问题的根本在于我们缺乏促进资本主义发展的制度——技术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制度、文化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等。洋务运动,我们开始改造生产技术制度;戊戌变法,推动我们改造政治、法律制度;而直到1904年颁布包括《商人通例》和《公司律》的《钦定大清商律》,真正的法律改造才初见端倪;1915年的新文化运动,我们最终开始认识到改造文化,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从这其中,可以看到,法律是如此的具有稳定性和民族性,和文化一样,属于最难改造的东西之一(法律的这种难以改造性,显然来源于两个方面,一个是法律本身的形式化导致许多法学家过于重视抽象的规则,而忽视了现实生活中的法,中国100多年来的不断变法,部分地说明了简单的移植带来的社会成本是昂贵的;另一个方面,也反映了法律和整个国民个性、文化等根深蒂固的东西是紧密相连的 )。我们的“变法”还在持续,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还在持续,这既说明了改造的困难,又说明了制度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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