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漫谈:社会结构变动下的法律理念和调整(2)
邓峰
【全文】
法律和经济生活之互动:分工和协作
法律和社会生活显然存在明显的互动关系,经济生活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自然也不例外。这种互动关系表现也绝不存在什么特殊的地方,一个方面,法律是为了经济服务的,尤其是经济法,更是直接对经济的自由和民主加以保证,促使经济发展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促使社会制度运作更加符合经济发展规律,获得更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另一方面,法律也总是受制于经济的,因为法律总归属于思想、意识的领域,而这离不开现实生活的。有什么样的生活,才会有什么样的法律。
毫无疑问,技术和科学对资本主义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包括马克思在内的许多学者都坚定认为,是技术推动了社会的发展。显然,没有牛顿、法拉第、爱迪生、爱因斯坦这些天才对科学以及技术的推动,就不会有蒸汽机、电器、电子计算机、航天飞机,更不用提工业革命,信息革命、知识经济了。不过,现代学者们越来越认识到,制度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而制度中的大部分是由法律构成的。我们不能想象,没有合同制度的市场经济的存在。能设想一下没有
合同法的市场制度吗?如果没有市场制度,你买东西怕假货,卖东西怕违约,更不用谈什么长期合作的投资合同、股票、信用、证券了,毫无夸张地说,没有合同就没有市场。我们也不能想象没有
公司法的市场,没有行政法的政府,没有
婚姻法的家庭制度。制度和技术对于社会发展而言,二者同等重要。
在所有的社会制度中,法律制度的变迁对经济生活的影响更为重要。举个例子来说,在有限责任这个法律概念和法律制度出现以前,我们不可能存在大企业,为什么呢?因为当时的法律对投资成立企业的态度就是股东对债务负有全部责任,开个小吃店,办个手工作坊,这种法律制度是合理的,投资不大,风险较低,亏了我们也亏得起,但如果是我们要搞航天飞机呢?投资巨大,风险奇高(即便在今天,也常常发生类似美国阿波罗飞船的灾难性事件,更不用说经常有火箭发射不上去,飞机从天上掉下来的这种事情了),从大规模举债到回收投资,过程有很长,如果让大家来投资,可能你只投入了1000元,但可能公司的债务分摊到你头上是1000万元,这种情况下,谁还敢投资呢?所以无限责任常常发生“投资反噬”。而有限责任就不同了,出资了1000元,大不了就损失这么多,这样,就把风险转嫁到债权人的头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