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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法律思考

   4、制订一些相应的实施细则。凡上述法律制订后都应及时制订相关的实施细则,这一方面立法工作是大量的,难以一一赘言归纳。我国已通过并实施了《清洁生产促进法》,那么实施细则必须跟上,必须研究制订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回收管理办法》,制订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制订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废旧家电、电脑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等。
  三、破除循环经济发展的误区
  (一)、循环经济不仅仅是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
  循环经济是从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来解决经济系统与环境系统之间所存在的物质、能量不平衡的流动关系问题,实现人类与环境的和谐发展。但我们在研究和实践循环经济时所采取的出发点仅仅是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在对循环经济的含义概括中可见一斑,如“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但我们认为,发展循环经济一方面是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也是环境保护方式的根本性转变,长期以来,我国环保采取的主要方式是“事倍功半”的末端治理,即在污染产生之后再进行治理,这种治理方式是在环境已经受到危害的情况下的治理,国家虽投入了巨额资金治理环境污染,但收效甚微。这种模式导致在全国范围内只有局部能够施行末端治理,绝大多数地区、单位建不起也用不起末端治理工程。
  1992年6月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世界环境大会确立可持续发展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新战略。在新战略指导下,环境保护立法产生新理念,从单纯的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以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转变为在以人为中心的自然———经济———社会复合系统的协调发展基础上循环经济活动模式,即以持续的方式使用资源,提高效益,节约能源,减少废物,改善传统的生产和消费模式,控制环境污染和改善环境质量,使人的发展保持在地球的承载能力之内。
  由此看见,循环经济的发展是解决环境保护现实困境的唯一正确之路,我们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积极成效,通过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手段,促进我国环保法的完善,使资源不断更新扩大为人类所永续利用。这在循环经济的研究和实践中所考虑的不仅局限于经济的持续发展,同时也要参考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这样才能避免发展循环经济时的片面性。
  (二)、循环经济不排斥“末端治理”
  我们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但由于科学技术和现实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不可能完全取代传统的末端治理方式,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循环经济是环境污染的解决途径之一,但代替不了污染治理措施;其二,并非所有污染物都能达到“零排放”,因而需要处理和最终处置;其三,我国局部地区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已相当严重,问题的最终解决还得靠“末端治理”;其四,国外发展循环经济,最初是从垃圾或废弃物减量化和循环利用角度提出的,国外河流的污染也是靠治理才取得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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