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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请求警察保护权与警察休息权孰重孰轻?

   2、 按照我国《宪法》规定,每一个公民都享有休息的基本权利,那么,警察个人能否以自己下班为由拒绝受害公民要求其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的请求,警察是不是在任何时候都负有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律义务?
  警察个人在下班时间相当于一般公民,具有一般公民同样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公民,在有人受到违法犯罪活动侵犯而请求帮助时,在道德上有义务伸出援助之手,但此种义务非法律义务。 当然,作为同时具有警察身份的公民,或者处于公民身份时的警察,毕竟与一般公民还是有所区别的,他在遇到有人受违法犯罪活动侵犯的情形时,自然应该和可以比一般公民做得更多些,因为他具有对付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门技术、专门知识、专门经验。因此,当受害人请求他“出手”时他应该“出手”,此种“出手”不仅是一般公民道德的要求,也是“处于公民身份时的警察”的职业道德的要求。然而,职业道德毕竟还是道德,在其没有法律化之前不属于法律义务。
  3、 下班后的警察拒绝受害公民要求其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的请求的,其行为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警察所在的公安机关是否要对公民由此遭受的损害给予国家赔偿?
  下班后的警察所具有的是公民身份而非警察身份,从而其行为一般不构成职务行为(除非有所在机关的特别指示),不行为一般不构成不作为;行为和不行为的法律后果均不由所在的公安机关,而应由其本人承担。当然,下班后警察的行为或不行为违反职业道德,所在的公安机关应对之进行批语教育,并可视过错大小给予其行政处分。至于公民因违法犯罪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如果无法由犯罪分子赔偿,则应由国家依法予以适当补偿(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刑事补偿法,是法制的一个缺陷,需尽快完善)。
  4、如何解决公民的保护请求权和警察的休息权之间的冲突?
  首先,应加强对警察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无论何时何地,在公民请求保护时都尽力之提供可能的保护,所谓“可能的”保护,是指不在岗位,不佩带警具的警察在应公民请求提供帮助时,要依据当时当地的条件选择适当的保护方式,包括不亲自“出手”而打电话求助,不能要求警察做无谓的牺牲。在有的国家,对警察下班时自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自行抓捕犯罪分子的行为是不予鼓励的,其旨意就在于保护警察的生命安全;其次,要教育公民尊重警察的休息权和生命健康权,在其遇到困难和危急时,尽可能找值班警察提供救助。即使情况紧急,只能请求不在岗的警察救助,也要非常礼貌地提出请求,并在警察“出手”时给予主动的配合、协助;第三,公安机关要不断健全、完善公民紧急救助机制,保障公民在遇到危急情况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最后,国家应抓紧制定刑事补偿法,保障公民在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损失,且无法由犯罪分子赔偿时,受害人或其亲属能从国家获得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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