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请求警察保护权与警察休息权孰重孰轻?
姜明安
【全文】
载2005年11月22 日《检察日报》
[ 案情简介 ]
(时报见习记者 江勇龙)
近日,时报接到报料,谢小姐在去上班途中遭到抢劫,求助迎面而来的警务人员追捕劫匪,对方以下班为由拒绝,不过提供手机供其报警。事发当天,谢小姐向惠州市公安局有关部门反映该警务人员不作为,市公安局督察队已对此进行调查处理。
谢小姐向记者介绍,11月3日早上7时55分许,她上班正往云山路口走时,突然,手中提着的一个黑色布包被人从背后抢走,她回头看到一个穿着白底蓝格上衣,身高160厘米多、偏瘦、20多岁的抢劫犯。
谢追赶劫匪一段路后,见劫贼上了一辆摩托车往三新南路方向逃去。谢看到迎面来了一辆警车,车上是一名穿着便衣、30多岁的男子,谢立即上前拦住警车。当谢请求警务人员追劫徒时,警务人员迟疑一会,竟对谢说:“我已经下班了,你报警吧”,他把手机递给谢,让谢小姐自己打电话报警。
谢小姐认为,警察当时没有紧急公务,一名市民被抢,警务人员这样做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
警察在下班途中开警车遇到被抢者,是否该追赶劫匪还是向被抢者提供报警方便呢?针对此问题,记者采访了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的张健良律师。 张律师表示,警察的职责是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市民安全,追劫匪是义不容辞的责任。除非遇到紧急公务,可向市民讲明不能追的缘由后,则立即向被抢市民提供报警方便。
记者随后也针对此问题采访了暨南大学法学系主任助理、教授梁森宏,梁教授则这样认为,警察在下班途中遇到此问题,如没有去追贼也不算失职或者不作为,只能说是职业道德应受到谴责。况且警察在当时的情况要考虑是否能追上劫匪。
惠州市公安局督察队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可能110尚未移交“11月3日谢小姐投诉内容”
,他们目前没有该方面的记录。根据谢小姐提供那警车牌号,督察民警告诉记者,并不是惠州市区的警车,而是惠东县的。督察队方面将针对谢小姐投诉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如属行政不作为的,将按相关条例对此进行处罚。
[ 评论 ]
( 姜明安 )
1、《
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具有“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这一职责是作为整体的人民警察所具有的,还是为每一个人民警察个体所具有的?
《
人民警察法》第
2条和第
6条规定,“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分别是人民警察的任务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的职责。这两个法条里的“人民警察”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显然都是指作为整体的人民警察而非指作为个体的人民警察。但是,整体的人民警察是由个体的人民警察组成的,作为整体的人民警察的任务和职责必须通过每个个体的人民警察的工作去实现。因此,二者是一致的。当然,作为个体的人民警察也有与作为整体的人民警察不一致、不相同之处。二者的区别在于,作为个体的人民警察同时具有双重身份: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是人民警察,执行警察的任务,履行警察的职责;而在非工作时间和非工作岗位上则是一般公民,行使公民的权利, 履行公民的义务。而作为整体的人民警察则不具有此双重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