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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罗尔斯的“规则”概念及其与当代中国语境的相关性

  这样看来, 那所大学的做法虽然从道德理论角度来看是很成问题的, 但对于研究当代中国社会的人来说, 它却可以成为一个很好的个案, 从中看出我们的社会在道德状况方面出现了甚么问题, 应该采取甚么样的相应办法。
  从本文主题来说, 同样值得重视的是, 从上述例子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罗尔斯的政治哲学在中国语境中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它有助于捍卫某个主义, 而且也在于它有助于解决一些问题。
  
【注释】  1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Revised Edition (Cambridge, Mass.: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 2000), 1.
2 同上书, 46。
3 John Rawls, Outline of a Decision Procedure for Ethics, in Collected Papers, ed. Samuel Freeman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17.
4 Rawls, Two Concepts of Rules, in Collected Papers, 34.
5 同上书, 35。
6 同上书, 36。
7 关于构成性规则和范导性规则的区别, 见John R. Searle, Speech Acts: An Essay in 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69), 33-42。
8 关于技术规则、实用准则和道德原则之间的区别, 见I. Kant, Kritik der praktischen Vernunft/Grudnlegung zur Metaphysik der Sitten herausgegeben von Wilhelm Weischedel (Suhrkamp, 1996), 46-51。康德(I. Kant)把命令式分成三种:技术的(technisch)、实用的(pragmatisch)和道德的(moralisch)。技术规则实际上是关于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关系:为了实现给定的目的, 要使用甚么样的手段。这种目的和手段的关系的基础是一种结果和原因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非常确定的, 所以康德说, 表述技术规则的命题是分析的。在技术规则那里, 要实现甚么样的目的有各种各样, 而在实用的规则那里, 要实现的目的就是幸福。从这个意义上讲, 实用的规则像技术的规则一样, 也是一种关于目的和手段关系的规则。但区别在于, 幸福常常是因人而异的:甲认为是幸福的东西, 乙未必认为是幸福, 因而幸福和达致幸福的手段之间的关系是不确定的。这与技术规则不一样。但技术规则和实用规则都是有条件的规则--如果你要实现甚么样的目的, 你就应当怎么行动, 在这点上它们都区别于道德规则。道德规则是无条件的规则;它所规定的是作为理性主体的人无条件地应当做的事情。这就是康德所谓的绝对命令。
9 Rawls, Two Concepts of Rules, in Collected Papers, 30.
10 同上书, 33。
11 同上书, 31。
12 同上书, 43。
13 Rawls, Justice as Fairness, in Collected Papers, 47-72.
14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47.
15 罗尔斯明确指出: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个命题所传达的意思是,正义原则是在一个公平的原初情境中得到同意的。(同上书, 11) 在同上书前一页, 他说这种情景是一个平等的原初情境(an initial position of equality)。
16 同上书, 123。
17 John Rawls, Legal Obligation and the Duty of Fair Play, in Collected Papers, 127.
18 同上。
19 这样的解释当然是会引起争议的, 因为根据一般的理解, 罗尔斯两条正义原则不是从更一般的原则中引出来的, 而是在原初状态下被选择的。但我认为, 我们可以在这两条原则被选择出来之后, 回过头去把它们看作一条更普遍的原则--建立最有效率的正义建制--的推导。对罗尔斯正义论作这样的理解, 至少有简洁明了的好处。
20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5.
21 Thomas Pogge, Realizing Rawls (Ithaca and London: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89), 41.
22 出于用法一致的考虑, 本文使用的职责一词都对应于罗尔斯所用的obligation一词, 本文使用的义务一词都对应于罗尔斯使用的duty一词。
23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93.
24 Rawls, Legal Obligation and the Duty of Fair Play, 119.
25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331.
26 同上书, 303。
27 同上书, 304。
28 同上书, 307。
29 同上。
30 同上书, 311。
31 同上。
32 同上书, 320。
33 同上书, 316。
34 约翰·洛克, 《政府论下篇》, 叶启芳、瞿菊农译 (商务印书馆,1996), 11。
35 同上书, 119。
36 见《新民晚报》2002年12月14日。类似的报道还有一些, 如《武汉晚报》2001年6月26日的一则报道说, 广东工业大学推出一项新举措--以个人信用作为承诺, 在一个班级试行无人监考制。《文汇报》2002年3月1日报道, 华东师大二十一世纪人才学院学员向社会郑重承诺--求职履历决不掺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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