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这种职责是有限度的。第一, 从法律本身之不正义的程度来说, 不正义的负担在长时段内应该是在社会不同群体中间多多少少平均地分布的, 不正义政策的困苦不应该在任何特定情况中具有太重的分量。对于那些长年遭受不正义对待的永久性少数群体来说, 上述限度更容易突破一些, 因而对他们来说, 服从法律的职责就更容易成为问题。在这种情况下, 公民就有权利不服从、不遵守不正义的法律, 而进行所谓公民不服从, 它是一种公开的、非暴力的、出于良心但政治性质的反对法律的行动, 其目的通常是为了造成法律和政府政策中的变化。32 第二, 从公民的态度来说, 即使当公民有职责在行动上服从不正义的法律的时候, 他们也没有职责要在思想上认为这些法律是正义的。33
罗尔斯从他对建制性规则与建制性职责之间关系的讨论中引出的结论, 可以概括为这样几点。第一, 建制性职责与建制性规则之间的联系, 要求我们在一个建制是正义的, 我们因为从这个建制获利而自愿地加入这个建制的前提下, 服从它的构成性规则。第二, 但建制性职责毕竟是与建制性规则相区别的, 为建制性职责提供根据的公平原则同时也要求当我们在某个建制明显不符合正义原则的情况下, 不服从这种建制、不遵守它的构成性规则。第三, 由于这种建制--特定的法律--并不是社会的基本结构, 而罗尔斯的正义论的前提是一个其基本结构是正义的或接近正义的秩序良好的社会, 所以, 公平原则又要求在反对根据立宪程序制定出来的某个特定法律的同时, 履行遵守这种立宪程序的建制职责和服从正义原则的自然义务。为此, 罗尔斯又强调, 公民不服从必须是非暴力的、公开的, 进行公民不服从活动的人必须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等等。 五、罗尔斯的规则论与当代中国语境的相关性
上面所分析的罗尔斯的规则概念, 与当代中国语境有着多方面联系。
第一,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国家的正式纲领,
宪法(共和国的构成性规则)的作用得到空前重视。在这种情况下, 前面提到的罗尔斯关注的两个主要问题--社会实践方式的问题和人们对社会实践方式的接受的问题--可以说也已经成为我国政治生活的两个最基本问题。相对于社会基本结构的理想设计问题来说, 目前实际上存在的各个层次建制之间的关系和如何对待这些建制, 是对普通公民关系更为直接的两个问题。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利益调整、经济形势的动荡不定等等, 使得公民在对
宪法的忠诚与对
宪法框架内(有的是在此之外)制定的法律、政策的服从之间, 常常产生程度不同的矛盾。罗尔斯在一个完全不同的语境中讨论的问题和提出的观点, 对于我们理解和解决这些矛盾, 至少是具有启发意义的。
第二,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 游戏规则一词更加频繁地出现在各种会议和各种传媒当中, 因为这个完全人为建立的组织的主要职能, 就是制定和执行全球贸易的游戏规则。游戏规则相当于罗尔斯所说的建制规则, 所以罗尔斯关于后者的论述应该说是与当代中国语境非常相关的。遵守世贸组织的构成性规则本身并没有道德意义。但是, 就像体育运动一样, 并非只有具有道德意义的行动规则才是值得重视的。对于缺乏规则意识、没有遵守规则的能力和习惯的单位和个人来说, 加入世贸组织是一个严峻的、常常需要付出沉重代价的学习过程。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 虽然是否遵守世贸组织的构成性规则本身并不具有道德意义, 但这些规则是否正义、自愿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是否自觉遵守这些规则, 还是具有道德意义的。这种集体行动层面上的道德意义不同于个人行动层面上的道德意义, 但对于生活在复杂的现代社会中的人们来说, 前者的重要性是忽视不得的。从这个角度来说, 罗尔斯的规则论与当代中国语境也是相关的。
第三, 与此有关的是一个普遍性程度更高的问题, 即在一个以立宪政治和市场经济为特征的现代社会中, 如何坚持诚信这个道德原则的问题。洛克(John Locke)说过, 诚实和守信是作为人而不是作为社会成员的人们的品质。34 他甚至还说, 许可、诺言和誓言, 是全能的上帝也要受到的约束。35 洛克在这里赋予诚信原则以自然义务甚至宗教义务的性质, 但是这个原则在现代社会里无疑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因为现代社会中人们之间合作更加重要, 而这些人往往是由一般规则而不是特殊纽带连接起来的陌生人。在这种情况下, 一个人的诚信往往意味着他能在没有熟人监督的情况下、在不涉及特殊忠诚关系的情况下信守自己有关一般规则而不是某件特定事情的诺言。关于罗尔斯的规则概念与当代中国语境提倡诚信原则的这一任务的关系, 我们不妨借助于一个具体例子作比较详细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