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漫谈:社会结构变动下的法律理念和调整(1)
史际春;邓峰
【全文】
引 子
在这个新的时代之初,法律这个词和计算机、网络、环保、股票、下岗再就业一样成了中国人的时尚名词。且不必说各级政府把“依法治×”(从“国”、“省”、“市”、“区”到“县”,种种不一)写在文件上,挂在口头上,也不必说电视中的法制节目的受欢迎程度和法治报刊的畅销,仅仅从法学院校和法律专业报考的热度就可见一斑。然而,毕竟相对于儒家法律传统的中国人而言,现代中国的法律几乎全部是舶来品,法律地位的日益上升和民众对法律的了解程度远不对称。如果说中国的法治水平自79年之后是一个不断提高的过程,那么民众的法治意识的增强,才是这个过程中的主导性因素,才是根本性的法治进步。而自那时起,经济法的普及是远远不够的,将读者定位立足于非本专业人士的文章、书籍等寥寥可数。本文是在经济法领域的一次尝试。
法律:从一些基本的原理谈起
我们可以知道最早的成文法是公元前24世纪两河流域纪拉格什的最高统治者乌鲁卡基那在进行社会改革时候制订的立法,这个国王(如果我们可以将他称为国王的话)在位7年,进行新政的改革,包括减轻赋税、解除债务奴役、改善平民阶层的处境、确认财产私有权、规定一夫一妻制、禁止偷盗抢劫和欺凌孤寡等。这是世界历史上最早的、规模较大的社会改革,这也是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法律从来都是把对经济生活的调整放在第一位的。中国的法律史,则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1世纪夏朝的建立,考古学家从夏朝的遗迹中发现了监狱、桎梏(早期的刑具)。算起来,法律已经有4000多年的历史了,相对于仅仅几百年历史的经济学、社会学,在这一点上,法律有资格和哲学、历史、文学媲美。
即便是经过这几千年的发展,法学家们对什么是法律仍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有许多问题是争论不休的,比如恶法是不是法(如果恶法不是法,那么法必然包含着正义性,那么道德因素就构成了法的内核;恶法如果是法,法必然是不依赖于道德的,而国家的强制力构成了核心 )?氏族社会中的行为规则是不是叫做法(如果法律的根本就在于和国家相联系,氏族社会的行为规则只能被称为习惯)?不仅如此,大多数的法律规则都存在争议,这没有什么稀奇的,我们在法庭上见多了。
不管如何,但是法律和社会生活、经济活动之间的密切关系是不可否认的,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互动关系,尽管法学家们对谁决定谁,或者说谁的作用更大争论不停。伯尔曼教授写了一本《法律与革命》,认为法律规则的变革推动了文艺复兴在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动了资本主义,泰格先生则写了《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指出推动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发展的动力在于世俗社会的发展。对到底是法律在先,还是社会在先,两者存在针锋相对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