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案件请求权种类与赔偿范围
孙瑞玺
【关键词】医患纠纷;请求权;赔偿范围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
一条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军疗赔偿纠纷,适用
民法通则的规定。”现行的医疗纠纷分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从案由上看,前者是侵害人身权纠纷,后者则是合同纠纷。
如果基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提起诉讼,那么属于医疗事故应作为前提条件。对此,作为院方有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法定义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十三条和第
二十条),患者家属也有医疗事故处理的申请权,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二十条)。医学会根据法定程序,主要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进行,作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四条)。如果结论是医疗事故(必须是终局的,法律依据是《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二十一条规定,一般是两级,特别情况下是三级),双方协商赔偿事宜;如协商不成,患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赔偿范围根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四十九条、第
五十条、第
五十一条和第
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
三条第一款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应条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