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强制措施,还是执行刑罚
黄品旭
【摘要】:《
刑事诉讼法》第
209条到底是执行刑罚还是变更强制措施?笔者通过刑罚执行概念、无罪推定和未决羁押制度、一事不再理原则和被告人称呼、刑事法律文书格式等对209条进行解读。该条的规定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81条的规定是一样的,均属于对被羁押被告人采取的变更强制措施,而非执行刑罚。立法上应将这一条款在一审程序中规定为妥。
【关键词】刑罚执行 强制措施 释放 解读
【全文】
变更强制措施,还是执行刑罚
——就《
刑事诉讼法》第
209条与孙勇先生相商榷
作者 黄品旭
内容摘要:《
刑事诉讼法》第
209条到底是执行刑罚还是变更强制措施?笔者通过刑罚执行概念、无罪推定和未决羁押制度、一事不再理原则和被告人称呼、刑事法律文书格式等对209条进行解读。该条的规定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81条的规定是一样的,均属于对被羁押被告人采取的变更强制措施,而非执行刑罚。立法上应将这一条款在一审程序中规定为妥。
关键词:刑罚执行 强制措施 释放 解读
一、问题的提出
浙江大学法学院孙勇先生在2004第三期浙江检察上发表了《
刑事诉讼法》第
209条(209条具体内容:第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以下简称209条)评析一文。其主要观点为:第一, 209条规定与《
刑事诉讼法》第
208条的规定产生冲突,从而一定程度上违背了《
刑事诉讼法》关于判决和裁定必须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才能执行的基本原则。第二, 209条规定,将难以保障检察机关抗诉权的有效行使和二审终审制的审现,并且可能产生严重的诉讼程序漏洞而妨碍司法公正。第三,可能造成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并危害社会稳定。同时,孙勇先生在立法上提出应当在一审程序中规定对宣告无罪或免除刑事处罚的被告人判决后实行有选择的关押观点。[1]那么209条的规定到底属于刑罚执行,或是变更强制措施?209条的内容应如何修改,即要不要在宣判后实行有选择的羁押?209条在刑事诉讼法典中应处在那个程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