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基本原则修改的反思
黄品旭
【摘要】文章从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修改反思作为切入点,通过对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和作用进行分析,发现其在我国现行法治语境下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接着,文章对基本原则与规则之间的法律适用优先性作了阐述。在此之后,文章引入程序正义理念,以程序正义的内在要求为标准对我国现行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评价,提出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修改。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基本原则 法律规则 程序正义 修改
【全文】
刑诉法基本原则修改的反思
黄品旭1
(浙江大学法学院 浙江 杭州 310000)
内容摘要:文章从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修改反思作为切入点,通过对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和作用进行分析,发现其在我国现行法治语境下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接着,文章对基本原则与规则之间的法律适用优先性作了阐述。在此之后,文章引入程序正义理念,以程序正义的内在要求为标准对我国现行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评价,提出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修改。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基本原则 法律规则 程序正义 修改
引 言
在2004年诉讼法学年会上有学者提出我国刑诉法在修改时,应当对刑诉法的基本原则作如下修改:首先,不应把基本原则单列一章,也不要在刑诉法典中出现“基本原则”的字样;其次,对这些基本原则在立法位阶上加以提升即提升到
宪法的位阶,不应在部门法中加以规定;再次,将一些内容不尽科学的基本原则予以废除。通过上述三方面对刑诉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修改后,把一些原来合理的基本原则直接规定在具体规则中去。1依此观点,与其说要对刑诉法基本原则作结构性修改,还不如说要抛弃刑诉法基本原则。
笔者认为可以将上述观点换成以下的命题:1、刑诉法基本原则之功能;2、刑诉法基本原则与规则之间优先适用性;3、刑诉法基本原则之修改。本文对此三个命题的讨论,皆在法治是法律规则的统治(rule of law)即具有形式理性与确定性的法律之治的语境下进行讨论。2离开这种语境讨论基本原则与规则是毫无意义的,也是无法讨论的。可以互换这三个命题的理由是:刑诉法的基本原则在我国现行法治过程中存在着不可替换的功能或作用,即刑诉法的基本原则不能抛弃,如果没有不可替代的功能或作用,刑诉法的基本原则就可以被抛弃;在此前提下还要讨论刑诉法的基本原则与规则之间使用的优先性问题即在适用时应当先适用基本原则抑或规则;如果刑诉法的基本原则不能抛弃,现行的刑诉法的基本原则在现代刑诉法基本理念下如何修改。本文从我国刑诉法的基本原则修改作为讨论的切入点,在这个平台上展开基本原则和规则的探讨,作为一个学术上的回应。
我国学者基本上在同一意义上使用刑诉法基本原则和刑诉基本原则这对概念,并且基本上表述为“刑事诉讼(或
刑事诉讼法,括号内为笔者注)基本原则是由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3也有个别学者认为刑诉基本原则不同于刑诉法的基本原则,认为前者不完全局限于刑事诉讼法典的立法规范,受到法定条款的框束,还应包括学理上的一些基本原则。1本文也在同一意义上使用刑诉法基本原则和刑诉基本原则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