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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治理——独立董事之研究

彭真明、李静,<独立董事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56卷第3期,2003年5月,页276。马胜,<规范上市公司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对中国上市公司推行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西南民族学院学报》,第24卷第1期,2003年1月,页136。
除美国外,其它国家均未要求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所占比例过半数,但并没有研究表明其它国家的上市公司效益普遍低于美国公司。即使美国公司的竞争力强于其它国家的公司,也不能证明因为独立董事设置较多使美国公司强于其它国家的公司,美国上市公司治理中的认股期权激励制度、完善的资本市场及其它外部因素,亦是促进上市公司效益增加的重要因素。因此独立董事是否应在董事会中占多数,有待进一步研究。有学者认为就中国当前的实际情形,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占1/3的要求是合理,因为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尚属初步建立阶段,目前能够胜任独立董事一职的人并不多,如果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过半数的独立董事,许多董事可能会成为公司的摆设。请参阅:周友苏着,《公司法通论》,四川: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版,页562。
周友苏着,《公司法通论》,四川: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版,页561。
何一平、余音,<中国推行外部董事机制质疑>,《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页36。
汤火箭,<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天府新论》,2003年第6期,页66。
唐纳德C.克拉克(Donald C. Clarke),罗培新译,<独立董事与中国公司治理—兼评析「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收录于滨田道代、吴志攀主编,《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监管—比较与借鉴》,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页231。
邓涛主编,《公司法新解与例释》,北京:同心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页215-216。
杨敏华着,《商事法论》,台湾:立群联合法律事务所出版,1998年10月,页57-59。
不可讳言,「独立性」要求远离经营活动,而要获得相关情况和有关专业信息必定要接近经营活动,则有可能丧失原有独立性品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统计调查显示董事会成员每年平均只有5至8天的工作会议时间,这是很难让独立董事行使管理监督职权的时间,反之如果让他们为公司经营花费较多时间,与经营董事相处接触,他们不可避免的可能丧失独立性。请参阅:程宗璋,<独立董事热衷的冷思考>,收录于滨田道代、吴志攀主编,《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监管—比较与借鉴》,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页300。
马更新,<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建设的几个问题>,《经济法学》,2002年7月31日,页4,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826
谭劲松着,《独立董事与公司治理:基于我国上市公司的研究》,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页270。
管晓峰,<国情与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法理思考>,收录于滨田道代、吴志攀主编,《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监管—比较与借鉴》,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页281。
李哲、董海峰、徐子桐、孙光焰、何一平、余音,<中国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利弊谈>,《法学》,2001年第7期,页62。
廖理主编,《公司治理与独立董事案例》,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页72。
美国证券委员会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对独立董事的运作有很大功效,在利益冲突交易(Conflict Transaction),董事必须承担诚实的义务,要求董事必须「将他们可能获得个人利益的相关公司决定的所有重大信息进行披露」,如果该董事没有向董事会将相关的利益进行披露,则公司将有权取得该董事通过该交易获得利益的所有权等。请参阅:罗英,<英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辨析>,收录于滨田道代、吴志攀主编,《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监管—比较与借鉴》,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页319。
2002年1月9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全面系统的阐述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第一次详细提出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请参阅:叶锦华,<评独立董事领导下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理论与实践》,2003年第7期,页11。
周友苏着,《公司法通论》,四川: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版,页564。
伍坚,<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收录于顾功耘主编,《公司法律评论,2002年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页53。
See Myles Mace, Directors: Myth and Reality, Corporations Law and Policy, Third Edited, Edited by Lewis D. Solomon, West Publishing Co., 1994. p. 665
张开平着,《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页190。
董华春,<陆家豪状告证监会二审今已开庭——独立董事责任制度急需完善(下)>,《经济法学》,2002年11月9日,页6-8,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21569
殷少平,<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1年第7期,页33-34。
周友苏着,《公司法通论》,四川: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版,页568。
在英美法系国家,独立董事通常都有报酬,早期报酬的数额不是很高,如美国大公司独立董事费一般包括两部分,年费及参加会议津贴。年费一般在2万至4万之间,按次计酬参加一次董事会或专业委员会会议大致1千至5千美元会议津贴,独立董事年平均收入一般为3万3千美元。请参阅:林凌、常城,<独立董事制度研究>,《证券市场导报》,2000年9月,页21。
上市公司要求独立董事认股,或自行掏腰包购买公司股份,以免因为没有足够的利害关系而不花足够的心力在公司,虽然美国独立董事酬劳仍然比经营阶层的酬劳差很多,但已有增加之趋势。美国独立董事平均酬劳已达15万美元之水平,比以前增加很多。在萨班法通过后,因对独立董事的要求增加,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监察)委员会角色更为吃重,可以推测美国独立董事之酬劳还会增加。请参阅:刘绍梁,《从庄子到安隆─Α+公司治理》,台北:天下杂志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11月第1版,页164。
高萍,<独立董事制度探析>,《山西财税》,2003年第8期,页9。
中国证监会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在2002年6月以前,在董事会中聘请至少两名独立董事,即引进社会上有公信力的人士进入董事会中,企图藉助社会力量,切除99%属于国营的上市公司的董事会,长期以来弄虚做假、图私营利的恶习。一年中上海与深圳两个证券市场近一百家的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年薪动辄十数万人民币,设计上应有监督作用的独立董事制度,已被怀疑已经腐化?最典型上海上市的郑百文企业,其独立董事每年津贴、风险津贴等,进帐至少一、二十万人民币,尚不包括实报实销的差旅费。故有学者以为原本为保护广大投资人的独立董事制度,被扭曲为大股东的工具。请参阅:伍忠贤,《公司治理的第一本书》,台北:商周出版,2003年1月初版,页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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