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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治理——独立董事之研究

  但上述条款对独立董事责任保险的范围及内容,并没有作出详细规定。或有学者主张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经验,为独立董事投保责任险,但独立董事的欺诈和不诚实应在保险范围之外,独立董事的责任保险内容应包括:第一、独立董事责任险只适用于独立董事违反注意义务情形,违反忠实义务则不能透过责任保险减轻责任。第二、为防止独立董事的道德风险,独立董事责任险的范围应当有适当限制,独立董事应当对其行为承担一定责任。即在最低限度赔偿额之内由独立董事承担,超过最低限度赔偿额的部份,可以考虑由独立董事支付5%,其余纳入责任保险范围。第三、独立董事因违反注意义务而导致的惩罚性赔偿、罚款及刑事罚金皆不属于保险范围[50]。
  柒、独立董事之激励---重赏之下必有勇夫机制
  独立董事与一般董事相同,都是公司人力资本的支出者,只不过各自的职责有分工制衡。独立董事以其人力资本为公司利益做出重要贡献,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当亦分享公司利益;尤其独立董事「清高责重」,假若没有足够酬劳作为诱因,又有反诱因,例如失职要负民事、刑事、与行政责任,加上名誉损失与人格破产。有才干、有操守的专家学者当然裹足不前,因此公司必须有激励独立董事的机制。英美法系国家对于独立董事报酬给予较强的激励动机[51],除日常车马费、通讯费、会议费,一年的报酬金可高达几万美金,很多公司亦采用股权期权将独立董事的未来收益直接与其工作业绩挂钩[52];对于独立董事为公司和股东利益进行的特别调查、咨询活动所支出的费用,公司都一应承担,从而保证独立董事的工作需要,激励其工作效率并不断吸纳优秀人才加入公司。
  中国《指导意见》7条第5款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定预算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它利益。」原则上,我国并未对独立董事之薪酬问题给予重视,领取标准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何谓「适当的津贴」?任由各公司自行决定,在已经披露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平均年薪为3.14万元,最高年薪为26.5万元,最低为0.3万元,差距悬殊[53],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若领取微薄薪资,津贴偏低,则不能对独立董事有足够激励作用;若领取优渥薪资,津贴过高,则促使独立董事易被控股股东收买,所以独立董事所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若显不相称,加上独立董事薪酬要经股东大会通过,亦遭受控股股东的约束,因此独立董事往往容易成为经营董事雇佣的高级打工仔[54],或对社会招摇幌子的白手套,故有必要完善独立董事薪酬制度。
  独立董事往往缺乏监督动力,在于获得报酬经常不随公司表现而变化,他们极少拥有该公司的大量股份,亦即独立董事拥有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并不对应,独立董事虽然拥有控制权,但基本上不享有剩余索取权。因此独立董事缺乏积极履行职责的持续激励。此问题与公司管理阶层一样,即使不考虑独立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或与公司经营董事、管理阶层合谋的危险,亦应对独立董事常常懈怠从事做出合理的预见。借鉴英美国家独立董事制度立法例,报酬激励需要合理方式,使独立董事能够产生激励而又不丧失独立性。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应考虑在上市规则中导入独立董事的薪酬和支付程序规定,采取固定报酬和其它激励措施互相结合,即年薪加津贴,并辅之以认股期权。津贴主要包括参加会议费、交通费及住宿费。年薪数额不能过高,以避免独立董事对公司产生依附感而影响其「独立性」,认股期权是一种对经营者较好的激励方式,同样亦可适用特殊职责的独立董事,其优点能够使独立董事的利益与公司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
  独立董事是否应该在上市公司领取报酬?有学者维护其「独立性」,主张不应领取报酬,认为独立董事的报酬与独立性之间有矛盾,对独立董事的职务行为支付合理报酬,是确保其更有效行使经营监督职权的前提要件,但问题是从聘任他的公司支取报酬,就不得不使人对其独立性产生怀疑[55];大多数学者认为独立董事应当领取报酬,因为「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如果绝对强调「独立性」,意味独立董事没有报酬,作为经济人的独立董事可能失去工作动力,因此对「独立性」不能作僵化理解。独立性是独立于控股股东及经营阶层的影响,并不必然排除独立董事领取报酬,只是应当选择一个不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报酬方式。故有学者主张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建立独立董事薪酬基金[56],独立董事的报酬可由独立董事协会的基金发放,而薪酬基金来源有二:其一、由上市公司提取独立董事经费,其二、由交易所从证券交易税提取一定比例经费,而由独立董事协会统筹安排,中国证监会监督发放[57]。此建议对于独立董事「吃人嘴软,拿人手短」的心理障碍下,统筹由协会与证监会联合处理,未尝不是一个良法。
  捌、独立董事之市场---莫使劣币驱逐良币
  西方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是以成熟的市场体系为基础,有严密的市场法规和监管体系,有牢固的公司观念与理性制度,有发达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形成完善的行业自律组织和评估体系[58]。我国自1997年中国证监会开始尝试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以来,不少上市公司都先后设置独立董事,其实是想通过「名人效应」提高公司的形象,加之部分独立董事自身素质不高,没有接受专业培训,对所聘公司业务不甚了解,实际上往往沦为「花瓶董事」[59],所以没有积极数据显示独立董事对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及提高公司经营水平产生有益的影响,究其原因中国独立董事之市场尚未建立[60]。
  成熟的独立董事市场就是优秀独立董事的筛选器,对于独立董事的制衡在于市场约束控制的机能;美国大多数公司独立董事是由其它公司的经理人员或是重要的决策人员担任;其存在价值主要依据独立董事在先前其它公司作为内部决策经理人员的业绩来衡量,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已经发展专门对公司管理阶层的经营积效进行独立评估的机构[61],其能保证公司企业选到优秀的独立董事。由于市场根据独立董事的业绩给其服务定价,故独立董事须向市场表明:第一、他们是决策专家;第二、他们懂得决策控制的重要性;第三、他们能胜任决策控制系统中的重要角色。
  所以在独立董事市场的作用下,独立董事就有内在激励与诱因,就有维护其作为决策控制专家的社会声誉[62],一般而言独立董事往往视声誉为生命,非常重视自己可追踪的记录,因为可以依靠自己的声誉取得在公司董事会的任命,以及可能获得报酬丰厚的咨询契约,「声誉资本」的重要性将成为独立董事在公司出现明显问题时采取矫正措施的无穷动力[63]。独立董事市场通常建立在声誉机制(Reputation Effect)[64],研究发现独立董事越关心自己在独立董事市场的声誉,其对公司内部管理者的监督就越积极[65],独立董事在公司的工作能力得到承认与赞同,无疑会对其声誉产生重大影响,卸任以后在独立董事市场,自然得到更多更好的工作机会。实证研究因经营陷入困境而离职的公司董事,在其离职三年内,约有2/3以上失去在其它公司的独立董事职位,即那些履职情况较差的独立董事将会受到独立董事市场的惩罚,亦即在本公司业绩较差的高层经理人员,而能够在其它公司充任独立董事的可能性亦较少。故经理市场和独立董事市场共同约束着独立董事的行为,促使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运行[66]。
  玖、结论
  1997年7月发生亚洲金融风暴以后,陆续导致国际性金融危机,世界各国管理当局与国际相关组织,均在强化公司治理制衡之议题,我国主管当局鉴于公司监事会功能不彰,几经论证,决定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建立更有效的董事会制约机制,保护外部投资者利益不被公司内部人侵害,故1997年12月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可依需要设立独立董事;1999年3月颁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规定,公司应增加独立董事之比重。董事会换届时,独立董事应占董事会人数的1/2以上,并应有二名以上的独立董事。2001年8月嗣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2002年6月30日前,我国境内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二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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