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之二: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上有偏差
宏观层面上的偏差必然导致具体制度上的缺陷。从《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看,人民陪审员被要求具备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而各地法院并不满足于大专文化,争相聘请法学专家、各行业的技术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即使聘请普通公众作为陪审员也要对其煞有其事地进行普法性的培训,而这一做法恰恰违背了陪审制度设立的基本价值。首先,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现人民当家作主,让人民参与到国家的司法审判中以分享司法权力,难道只有大专以上的公民甚至各行业的专家才算作“人民”?这种资格上的限制不但没有必要,而且有剥夺部分公民政治权利之嫌。
其次,这种做法隐含的前提是人民陪审员最好应当懂法律,文化程度要高,而陪审制度设立除了在政治层面上要求选任的广泛性以外,在法律层面上,其初衷是让一部分公民以普通人的情感、常识和判断力参与司法活动,将普通公众的一般认识和社会价值观反映到司法审判中,以弥补职业法官过于理性及相对固定思维方式的不足,而并非弥补法官对法律知识、文化程度甚至各行业专业技术知识不足,从这个层面上讲,对一名合格的人民陪审员应当更要求其道德良知,社会经验,一般公众的价值观,而非法律知识,文化程度。陪审制的发源地英美等国家将法学专家、律师等排除在陪审员的选任范围之外也正是基于此理念,因为他们与法官同属于法律职业人,其思维方式及价值观趋同,参与陪审并不具有社会公众的代表性,也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中国的司法实践过于强调法学家参与陪审,其基于当前法官水平普遍较差、素质不高的潜在价值判断来设计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实际上是对现实司法体制的极大讽刺,作为制度的设计者本身对法官的极度不信任,又如何让普通民众去信任法官呢?
误区之三:人民陪审员权力配置的偏差
正如前文所说,就法律功能的层面上讲,司法需要的并不是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知识和各行业的专业技能,而人民陪审员未经法律专业培训,不具备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对于司法审判这一专业性极强的工作来讲是很难独立胜任的,司法的专业化注定人民陪审员在法院的裁判中只能是一个配角,而不应享有与受过专业训练的法官同等权力。即使在西方实行陪审制数百年的国家,陪审员也只是负责事实的认定,而不负责法律的适用,且在庭审中认定事实要接受法官指导是其一项基本的义务,并不与法官在审判权力上平起平坐。而我国将人民陪审员赋予与法官同等的审判权(有的地方改革甚至赋予人民陪审员更大的权力,如提交审委员讨论的权力),实际上是相当于将病人交给从未学过医的人去治疗,是对当事人权益的极大不负责,使戴上司法民主化美丽光环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可能成为又一侵犯人民诉讼权利的“恶法”,并将给在权力体系中本已羸弱不堪的司法又一次重击。从另一方面讲,人民陪审员除了在审判中徇私枉法而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外,由于其并不是专职人员,在实践中并无法官所受到的错案追究、纪律处分、政治前途等重重制约,相对于法官来讲更加不易抵制社会各方面的压力和诱惑,造成司法不公的可能性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