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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之误区

解析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之误区


翟广绪


【关键词】陪审  误区
【全文】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源于英国,新中国成立以后,以苏联陪审制为模式制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该制度在中国的命运可谓跌宕起伏,几经繁荣衰落。在二十一世纪初,在“独立”与“监督”两种改革思路的激烈碰撞下,司法改革决策者在否定“三权分立”式司法独立的改革方向后,继而寻求一种以保持社会稳定为首要价值取向,对当前司法体制冲击不大的以“监督法院”为主的改革方向,一度在中国颇受争议,存废之争相持多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再一次落入了司法体制改革决策者的眼帘,以人民陪审员来监督司法视为解决当前所谓“司法不公”的良方。这一思路不久即付诸实施,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也在今年的工作报告中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法院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全国各地法院也在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上进行各种创新和探索。但我国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立和实践上许多作法违背了陪审制的基本价值,陷入了诸多误区。
  误区之一:人民陪审员制度价值取向上的偏差
  不可否认,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是一项司法制度,也是一项体现民主司法化的政治制度。然而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仅仅被看作是司法工作依靠人民群众的重要形式,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立法者仅仅强调该制度在政治层面上的功能,更看重其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这一政治概念宣传上的意义,而忽略其本质上更应是一项司法制度,更具有法律屋面上的功能。故而,立法者并不考虑设计具体规则来保障人民陪审制度如何在司法审判中更好的发挥作用,仅以寥寥几条散见于法律中来体现“人民当家作主”,这也正是在新中国成立后,无论是立法者重视或忽视的时期,人民陪审员制度均流于形式,从未真正在司法实践中体现其价值的根本原因。
  反观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司法改革的决策者再一次祭起人民陪审员制,试图借此为弊端丛生的现行司法体制下注入一剂强心针,其仍然看重的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政治层面上的功能,而法院也希望借人民陪审员制度减少法官与民众之间的隔阂,加深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同和关注,争取人民群众理解与支持,迅速及时地对立法者的决策作出了积极的回应。但无论是立法者还是法院均没有立足于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法律层面的功能而制定具体的让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均能有效行使审判权的可操作性规则,可以预想,在此背景下人民陪审员要么仍然在无序的状态下陪而不审,要么摇身成为凌驾于法官之上的“监督者”,使本已备受“监督”的法官再多一个上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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