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独立的劳动仲裁机构,确保劳动仲裁的独立和公平
现行的劳动仲裁行政色彩浓厚,弊端大,劳动仲裁员的专业化、职业化程度低,按照我国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成为仲裁员的文化条件是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这不仅与国外仲裁员的素质相去甚远,也无法与我国商业仲裁员的素质相比。必须建立独立的、高素质的劳动仲裁机构。劳动仲裁机构可以仍设在劳动行政部门,由劳动行政部门配备办公室和办公人员,但办公人员不能参与案件仲裁,只能负责案件登记、信息管理等事务性工作。仲裁员组成可以借鉴《
仲裁法》的规定建立仲裁员资格制度、仲裁员名册制度,聘请法律、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培养一支具有较高水平和丰富经验的高素质的仲裁员队伍,确保劳动仲裁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三)加强调解网络组织建设,形成早期争议化解机制
劳动争议案件具有特殊性,与普通的民事案件不同,它不仅仅是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的纠纷,还涉及到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就业歧视、下岗安置以及其他社会保障等等问题,解决这些矛盾,仅仅靠行政手段和司法裁决是难以实现的,即便能通过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解决,但往往出现劳动者不愿看到的情形: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要丢掉“饭碗”。而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不但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劳资双方不会伤和气,可以避免劳动争议解决后留下后遗症。因此,崇尚并运用调解制度的功效是十分必要的。
1.推动建立并充分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的原则,尽量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化解在矛盾纠纷的萌芽状态。由于一方面大量的用人单位尤其是非国有企业没有建立工会,另一方面即使有工会也受制于企业,难以代表劳动者的利益,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能力有限,这使得现在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名存实亡。为此,必须培育工会力量,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在企业内部形成利益平衡和制约机制,加大劳动监察力度,推动建立并充分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基层发现、调处劳动争议的作用。
2.建立由该行业的专业人员兼任,包含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的行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由于行业组织具有熟悉行业情况、与成员联系紧密的优势,由其来调解行业成员之间以及与行业有关的纠纷就较其他民间调解组织具有更大的优势。1995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成立了全国第一家行业性调解委员会。实践证明,行业调解委员会在调处行业内劳动争议中成效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