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起劳动争议案例的解决过程,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一起简单的劳动争议迟迟没有结果的原因。法彦云“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一起劳动争议如果经过10多个月才拿到最终判决结果的话,即便它是最公正的判决,对劳动者而言也是没有意义的判决。因此,为使劳动争议案件能够得到及时解决,为劳动者维权开辟一条绿色通道,重构现行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势在必行。
二、现行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一)劳动争议解决方式
现行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根据
劳动法第
7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这样就形成了一个从用人单位内部到地方工会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直至地方法院,从自治到司法解决的多元化的争议解决机制。
1.劳动争议和解。即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达成解决劳动争议的协议,和解无法定的规则和程序,无第三人参与。协议的达成和遵守完全由双方自愿。
2.劳动争议调解。即在第三人主持下,通过说服、劝导,使劳动争议在当事人双方的互谅互让中得以解决。我国立法所允许的调解包括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和人民法院调解。
3.劳动争议仲裁。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当事人请求解决的劳动争议,依法居中公断,进行调解、裁决。劳动争议仲裁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即可启动,不以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为条件,因此是一种强制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60天。
4.劳动争议诉讼。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让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活动。我国的劳动争议诉讼由法院民庭审理,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实行两审终审。
(二)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现行的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它是设在企业内部的基层民间调解机构。根据《
劳动法》第
80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同时根据《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调解委员会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没有成立工会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