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填补原则的核心内容是,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受之损失,应如数获得赔偿,俾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恰好能恢复至保险事故发生以前的状态。
所谓如数获得赔偿,应当包含两层意义:第一,赔偿应当充分,即赔偿数额不应当低于被保险人所受之损害,但在不足额保险、存在免赔额以及造成损害的近因复杂多样的情况下,赔偿数额将少于被保险人所受之损害。第二,赔偿数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所受之损害,以避免被保险人从中获利,此即保险法上的得利禁止原则。得利禁止原则系由损害填补原则引申而来,为贯彻此项原则,保险法上设有多项特殊制度,例如,超额保险之禁止(《保险法》第40条)、重复保险之限制(《保险法》第41条)、委付(《海商法》第249条)、物上代位(《海商法》第256条)以及本文所研究的保险代位求偿权。
2.民事责任的惩罚和预防功能在保险责任中的体现 与保险代位求偿权相关的民事责任是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为民事责任之一种,且能集中体现法律责任的功能。一方面,它是法律对漠视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违背义务和公共行为准则的谴责和惩戒,意味着法律依据社会公认的价值准则和行为准则对某种侵权行为所做的否定性评价,也是矫正不法行为的重要措施。另一方面,它通过规定侵权行为人应负的民事责任,期能有效地训诫不法行为人、引导人们正确行为、预防各种损害的发生,从而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生活的和谐。此外,它还具有补偿受害人损失和保护民事权利的功能。因此,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承担,不仅对于当事人意义重大,更关乎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3.经济学上的依据 经济学上的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保险人财产的增加,将提高其清偿能力,有利于被保险人获得保险金。这一点显而易见,无须赘述。第二,保险费率的厘定方法。保险费通常包括两个部分:一为纯保险费,系备作危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之用,根据损失几率计算之;一为附加保险费,主要指各种业务费用、佣金支出及预计利润而言。保险费率与保险费的关系是: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费率的计算方法十分复杂,但是,在损失补偿性保险中,计算纯保险费率的数理基础是保险额损失率,即保险损失赔偿额与承保保险金额的比率。而在理论上,保险损失赔偿额=给付保险金+给付保险金时发生的费用-保险人收回的金额(如委付后取得保险标的的残值,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所获得的赔偿等)。在这个等式中,任何一个因素都会对保险费率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