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这样,地方政府文件一下,林汝领取了“补贴”,其“民师”待遇已不再享有。但林汝问题并没有解决,难点在于其工作及身份问题,这也是本案的关键。林汝在事业单位工作,按讲不是国家干部就是工人。但林汝事实上在工作着,却无相关文件或合同证明其特殊的身份。其实,林汝的身份以前称聘用人员或叫临时工比较适合。1996年11月7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答复》规定:《
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
本案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导致麻烦不断。司法实践中,事业单位的用工问题值得反思。像本案的林汝通常没有正式编制,一般被认为是单位的工勤人员,按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将施行的《国家
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工勤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不实行或不能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但这些人员也应当按照《
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不能一辈子都是“临时工”。(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冯其江)
芜湖民办教师工龄30年养老无保障诉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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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11:16 中安网
芜湖日报讯 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条件。长期以来,民师在条件艰苦、待遇较低的情况下,为发展我国农村教育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本案就是一起发生在皖南某县城的有关“民师”待遇及退休的官司。本案被告芜湖KK中学,原告林汝,女,今年55岁,已有近30年工龄,曾做过10年的民师。2001年8月,林汝已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已满25年。按规定该退休了,却麻烦不断,多次向所在学校申请办理退休养老手续,却没有结果。
一、纠纷:近30年工龄退休不成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