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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宪时代的法政哲学思考

  我的理解就是,全喜老师的意思是不是用施米特和阿克曼的日常政治和非常政治的区分来描述某个阶段开始包括现阶段的经历的特性还是什么。但是,到最后,你并没有一个结论。就是卡尔•施密特提出的非常政治,它是需要决断者就是独裁者的出现。阿克曼所说的高级立法阶段,是一个政治精英和民众的结合,是发动群众对传统的一个决裂,或者说不一定是决裂,是某一种改变或者转换。所以,我不知道你运用这两个人的东西,对中国的现实来讲到底是要提出些什么。这是一个问题。当然这里面也涉及到两个人是否可比,两位教授已经说过了,这个我就不说了。
  但是,我想问你一个很小的问题,就是你在这里面使用的一些概念包括政治法的概念,政治法和市民法的这种区分,这个政治法的概念很早就有。但是我们一般的讲,政治法和非常政治是没有关系的。划分政治法,不是这个的意义。市民法这个概念在一定意义上当然也可以和政治法并列,但是要注意,市民法这个概念在很大意义上对应的是自然法和神法。市民法这个概念很大意义上是这样来的。所以,当然你不用宪法这个概念,不用公法这个概念,用政治法这个概念没有什么不可以。强调这种政治的要素,但这和非常政治没有必然的关系,这是一个。
  再一个你讲到这个主权国家的建构在1840年开始,而且这个你是隐约地提到也没有很明确地说出来,就是现在的这个过程,你提到是一种党派观念或者是党国观念,民主国家的建构并没有完成,这个在一定程度上我是同意的。但是这样一种概括和你讲的把非常政治引入宪法学有什么关系。我很同意你关于主权国家的建构并没有完成这样一个说法。这里面,刚才千帆教授说的,他并不承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有多大的区分,我们说的国家利益更多是由政党来代表的,这里面我觉得大家可能会很反感国家利益呀,政党利益呀这个说法。其实,我觉得这个说法在中国现在来讲是应该具有进步意义,为什么会有进步意义呢?因为德国当时设定国家人格的时候,它是超越了各个阶级,超越了君主,也超越了各阶级,给国家设立一个人格。你不是君主的主权吗?你别去跟我争这个。干脆,咱们也别讲人民主权,就讲国家人格。在中国这个特定的阶段来讲呢,我觉得其实如果强调国家的人格、国家的利益,或者说这种主权国家的建设,它应该有一个很大的好处。这里面我们一个一直琢磨的问题,就是,像我们这样的国家,怎么样完成宪政国家的转型。你总要有一个过渡,历史上任何一个宪政国家都没有一个政党凌驾于国家之上的这样一个模式。这是没有的。有君权在宪法之下的宪法,但是没有完全凌驾于宪法之上的,超越于宪法的,这个概念本身就是违宪的。这是我想说的一点。
  但是,我比较关心的是,你从一开始就提到建立法治。从我们法学者角度来讲,我们所讲的法治更多的是一种严格的法治。你讲到宪法的话,也就是说法律要有适用的可能性。但是,是一种什么样的方式,我们是可以讨论的。但是,在中国有一个基本的现象大家都知道,就是宪法颁布这么多年了都从来没有用过,或者是没有正常的用过。所以,这样给我们一个感觉,就是这个国家是不是处在非常时期。问题是,我们也是稳定的。也不是像施米特讲的非常时期的那样一种状况。所以这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你如果用非常时期概括我们这一个阶段的话,那你所诉求的法治概念又是什么?对我们今天的法治发展有什么好处?我们需要一个决断者出来吗,还是需要一种政治精英加群众动员?所以,现在司法中心主义的这样一种法治模式,虽然它的收效在短时间并没有那么宏大。但是,它有一种很大的作用,就是连贯的、积累的发展过程。我觉得没什么不好,我觉得我现在很怕的就是突然有一个决断者出来,我很害怕这个。把现在看成一个非常时期,突然有一个决断者,把我们带入宪政国家。我非常担心这个。所以你这个,刚才我说了,你没有一个具体的关于目前的意见。但是我很害怕,这样的一种理论出来以后,对我们现有的很有限的法治是一个巨大的破坏。好吧,我说这么多。
  主持人:
  高老师,您先回应一下吧。
  高全喜:
  首先感谢三位教授对我的批评。确实我自己也知道,把阿克曼的东西和施米特的东西扭合在一起,把英美的、德国的和中国的东西扭合在一起,来谈一些自己的思想观点,确实力所不逮。这个问题非常重大,而且中国确实又处于一个四不像的独特时期,这对于理论工作者既是一个挑战,也是一次机会。
  我先回应张千帆教授的问题。第一,他的意思是说把非常政治的主权理论拿到中国,在现实中没有多大意义。对于主权问题,我与他的观点是不同的,他以前送我一本他的《宪法学导论》,我发现全书没有一章谈到主权,当时我就问他,老兄,你的宪法学怎么不给主权搞一章呢?我觉得在英美国家也有主权问题。在座的有学法理的、宪法的,如果没有主权,是否还存在一个国家呢?主权不单纯是一个国际法的概念,在世界历史中,实际上也不是这么回事,几百年前荷兰的格劳修斯提出主权问题,看上去是谈国际法,实际上是为荷兰的国家争夺海上霸权提供法理学的依据,有一个国家利益的本己诉求。第二,如果日常政治是一个无法从其他政治状态正常合理转型的常态政治,那么是否就意味着我们这些非英美谱系的经济共同体、政治共同体或者民族,就永远命运注定不能成为一个日常政治的国家了吗?现在德国问题、中国问题的困境就是我们无法自生秩序地演变成为一个常态的宪政国家,理论家想的不是日常政治是什么之类的问题,而是如何把各自的国家形态转变成日常的法治宪政秩序这类的路径问题。如果按照张千帆教授的逻辑,如果日常政治只能是从日常政治来的,那岂不堵死了所有非英美谱系的国家的发展道路。我不认为我说的这个非常政治转化为日常政治的道路就是可取的,但我至少在探索某种道路,在这个问题上我同意他的有关日常政治的结论,但是我关心的不是这个结论,这个结论外国人说得多了,很好。中国、德国怎么走向这个结论,他没有给出答案。这是一个简单的回应。
  另外,陈端洪教授指出施米特的非常时期和阿克曼的非常时期是不一样的,我同意,我从来没有把它们等同起来,当然我也没有深究它们的异同,这方面在理论上做的不足。但是,我更愿意同意刚才李强教授的理解。我认为研究学问,一种是对文本的解读,还有一种是作为理论资源的吸收,西方学者的著作对于我们永远只能是资源性的东西,所谓六经注我。对于施米特,李强教授所谈的三种层次我还是比较赞同的,我觉得他谈的既不是施米特的,也不是阿克曼的,而是他基于中国语境的理解。其实,我们读黑格尔的东西,他所解释的古希腊的那些思想,是古希腊的东西吗?很难说,至少一个古典学者不会认同的。当然我们不是伟大的思想家,但学习一下,总是可以的。作为我个人来说,我是想取得某种平衡,可能做的不好,这篇长文章从学理上来讲,既不是阿克曼的,也不是黑格尔的,也不是德国的,而是中国的。中国近百年的教训很惨重,我对民主是赞同的,但我觉得法治应该先与民主,而且民主只是手段,不是目的,我非常赞赏阿克曼德所谓的二元互动,就是说政治家和人民广泛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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