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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宪时代的法政哲学思考

  回过头来再探讨本文的另一个主题,立宪时期的法政哲学思考。我们处在一个转型时期,直接把西方日常政治中的法治主义、宪政框架那些东西直接移植过来,其实也移植不过来,我们这个时代社会变革中的政治因素肯定会打破这个平行的移植进程。我们从来没有过一个持续稳定的日程政治,因为我们的大的制度框架还没设立起来,最近常用的有两个词语,一个是日常政治,一个是非常政治。非常政治确实是指出了一个关键性的问题,但它也隐含着一定的危险性,这个大家都知道的,施米特特别强调非常政治时期的敌友政治论,至于施米特到底是不是自由主义,我觉得很难说。前一段时间我曾经与刘小枫讨论过这个问题,他认为施米特最终是一个自由主义者。我觉得任何一个文本都很难说它客观上是什么,我们可以从自由主义的角度来解读施米特,至少对于施米特在魏玛时期的那些作品,是能够解读出一个自由主义的路径来的。但是,即使这样,也面临很大的危险性,就是说从施米特的作品中难以开辟出纯正的自由主义,因为他把政治完全非常化了,他认为一切政治都是非常政治,很难从他的非常政治中开辟出一个日常政治来,他没有提供一个从非常政治到日常政治转型的逻辑通道。
  我那篇《论宪法政治》的长文大致有五万多字,今天不可能介绍文章的细节。相比之下,我还是欣赏阿克曼的观点,虽然从阿克曼的作品中看不出德国色彩,他可能对施米特的东西也不敢兴趣,甚至从来不去读。但是,我觉得阿克曼提出的二元政治观,他提出的日常政治和非常政治的互动,对于我们这个时期的立宪政治理论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借鉴。在正常情况下,我们要像美国一样追求一个日常政治的规则秩序,要回到日常政治的宪政框架之中,面对日常政治的规则之治,或纯形式主义的规则之治。但是,我们现在处在一个转型的非常时期,这个非常时期不用多说了,唐德刚所谓的三峡,或者三千年未有之变局,中国改革开放的攻坚时期,等等,指的都是这个意思。如果就近来说,我们中国的改革开放已经二十多年了,可以说在经济变革方面已经走到了尽头,我们的各项资源和动力基本上已经用尽,已经面临最大的挑战,甚至我们的经济改革本身就是一种政治变革。我记得陈端洪曾经有个论述,就认为从开始我们的经济改革就不单纯是经济改革,它从来就具有一种政治改革的意义,只不过是以经济形式完成的政治改革。
  按照阿克曼的说法,美国在其二百年的国家发展史中,大部分是日常政治时期,但它也有三个关键的非常政治时期。一是立国,再一个就是重建,第三个时期就是新政。这三个时期美国人民和美国的政治精英能够二元互动。在关键的宪法危机时刻,一批政治精英和广大的普通的老百姓,能够共同投身于政治变革之中,从而有效地克服了国家的危机,重新塑造了一个强大的而且是回到日常政治的国家。我们知道,美国是一个民主宪政的共和国,宪法是这个国家的立国之本,早在1787年的《美国宪法》“序言”中就开宗明义地写道:“我们合众国人民,为了建立更完美的联邦,以树立正义,奠定国内治安,筹设公共国防,增进全民之福利,并谋今后使我国人民及后世永享自由生活之起见,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从这个意义上说,美国的国家政治从一开始就属于宪法政治,是宪法塑造了美国开国以来200多年的社会整体秩序,没有宪法,也就没有美国之建立以及今日之美国。上述有关宪法政治的实质性理解,一直作为一条主线包含在阿克曼有关《我们人民》的论著中,通观全书三卷,我们发现,阿克曼虽然没有像法德宪法思想家们那样沉溺于抽象之论,但《我们人民》第一卷《宪法的根基》讨论的实际上就是这个宪法政治的法治主义国家问题,这是他立论的基础。
  在阿克曼看来,美国200年来的神话在于建国者们提供了一部伟大的宪法宪法是美国的立国之本,但问题在于1787年的宪法并不是一部死的宪法,虽然美国人民并没有创设新的宪法,时至今日也不过仅有26条宪法修正案,可这远不能说美国社会没有举国参与的宪法政治运动,没有伟大的宪法改革运动,没有宪法的改革创新。美国宪法是活的具有无限生机的宪法,那么美国宪法改革的原动力是什么呢?通过怎样的途径展开的?它们的程式步骤是如何的?司法机构又是如何解释业已革新了的宪法呢?这一系列问题构成了《我们人民》的主要内容,在三卷书中,阿克曼从不同的层面讨论了美国宪法的价值基础、有别于常规政治的宪法政治所具有的程序结构、过程步骤,基于人民民主意愿的原动力,高院法官对于宪法条文的司法解释以及对于美国政治的影响等诸多问题。
  在第一卷《宪法的根基》中,阿克曼首先阐释了他的有关美国政治的二元民主观。在他看来,对于美国立国以来的国家政治状况,代议制的一元主义的精英民主观长期占据主导地位,这种观点主张国家制度的宪法安排主要是由通过选举而掌权的政治精英来制定,如两会议员控制着国家的立法权,政府官员通过行政手段治理社会,各级法院法官处理司法纠纷,最高法院掌握司法审查权,而作为宪法之本的美国人民除了自主参加选举外,似乎远离了美国的现实政治。但实际的情况果真如此吗?阿克曼对于上述的一元民主理论提出了挑战,他通过对于美国200年来宪政历史的考察,推翻了一元民主观,而提出了一个二元民主的宪法政治理论。阿克曼所谓的二元民主指的是在承认代议制民主的情况下强调“我们人民”在美国政治秩序,特别是宪法政治的过程中所起到的关键性作用,二元民主一方面肯定政治精英们对于美国社会的巨大贡献,另一方面也同时彰显美国人民通过积极参与美国宪法政治而成为宪法改革的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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