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方法中主权原则的体现
归纳国际私法所使用的方法,一般认为有三种:单边主义方法、多边主义方法和实体方法。这三个方法都体现出对主权的不同认可,以下我们具体来看:
(一)、单边主义方法
单边主义方法产生作用的前提是裁判国家是对于任何法院不管作出什么判决的唯一正当性来源,因此,按照单边主义方法,法院总是作为一个国内法院,而不是作为一个国际或分配主权的法院。但这不意味着法院地的法院应该忽略案件的国际方面。也不意味着法院地不想对法院地之外的判决予以执行。它意味着,法院地法院总是承认作出任何判决的权力和正当性来源仅仅依赖于表明自己国家利益的基本案件事实。
单边主义者拒绝这样一个理念,即裁判法院可以裁判任何国家的利益。单边主义者主张只有法院地法律应该被承认在冲突案件中起作用,这不光是描述法院是什么这样一个事实,而是承认和提升司法权限这样一个事实。
在说明法院是什么时,单边主义者强调在本法院背后没有一个国际法院。法院适用自己的法律是权力的正当来源。按照单边主义方法,法院总是他们有限主权的创造者。因此,法院理所当然只能适用自己的法律来裁判案件,如果法院发现适用自己的法律是不适当的,那它就会驳回起诉。
在单边主义者的视野中,我们既不可能逃避主权,也不需要逃避主权,因为主权就包括了适用最适当的本国法律来裁判案件。这样,单边主义法院必须首先决定,是否案件正当表示出法院地国的利益。如果没有,那么法院就没有权力适用自己的法律。如果案件事实不是法院地的事务,案件应被驳回。正如实施国家司法权力的人一样,法官作为一名门户守卫者,在决定什么时候实施国家裁判权力是有重大责任,因此,单边主义法官唯一的选择是不适用法律或适用法院地法律。
总之,单边主义法官对他作出判决的内容负全部责任。他必须解释为什么他尊重立法意图,正是固守在单边主义者观点中的这种考虑,因此,能被适用的唯一法律是法院地法律。
因为单边主义法官清醒他单单作为自己国家司法权力的实施者在决定着诉讼当事人的命运,并且其他国家的判决可能因此被忽略或挫败,所以,单边主义法官应该谨慎行事。按照单边方法,他的目标不是看多大程度上适用了法院地的政策,而是在真正需要适用的地方适用法院地政策。单边主义法官不是为全世界立法,虽然他们也希望他们的观点是基于普遍性原则。
因为单边主义者相信当他们裁判案件时,法院只能促进他们自己的政策,所以,单边主义者希望法院在能适用法院地法律的情况下行使管辖权。除非只与诉讼相关联的联系让法院地法律的适用正当,要不法院地不应对案件作出裁判。因此,单边方法坚持把司法管辖权限于适用自己的法律来解决实体问题的法院。总之,按照单边方法司法管辖权和法律选择背后的政策是相互适用的。
这意味着单边主义者不赞成使用在法院地临时出现或短暂交易的方法来获得管辖权。因此,单边主义者不认为无利益的第三国可以实施管辖权。
当判决让另一国法院承认与执行时,单边主义理论的方法会导致执行问题。与多边理论相反,单边方法不主张在判决中平衡执行国的潜在冲突利益。事实上,这种主张是法院地只考虑自己的政策。那么,如果这样,为什么另一国法院会执行主要属于本国事项的判决呢?
单边主义者相信执行法院地的自我利益是执行政策的基础。换句话说,单边主义观点认为是可以执行的。按照单边主义的观点,如果执行法院相信作出裁判法院有正当权利对诉讼中的事项进行调整,那么,执行法院应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看作是实现为本法院节约时间和司法资源的一个重要目标。
如果相同的基础事实只被提起一次诉讼,就会节约司法资源。特别是原告试图再次诉讼时,单边主义法院接受诉讼排他性的主张。对败诉的被告执行判决就会提出更为复杂的司法经济问题。拒绝执行判决的被告可能主张在执行法院地诉讼可以得到一个不同判决。但是被告确定执行法院需要再次诉讼的主张是什么?当然,被告可以主张第一次诉讼是不公平的。可能存在的不公平是第一个法院的程序,如果他们与执行法院进行诉讼的标准是相反的。如果第一个法院适用了违反执行法院重要政策的法律,也可能是潜在的不公平。总之,被告对判决的执行主张公共秩序保留。
对判决公共秩序的保留基本平衡了执行法院两方面的利益:1)不执行不公平的判决;2)通过执行第一个基本公平的诉讼来节约司法资源。使用公共秩序保留作为一般平衡手段的单边法院可能不会排除所有可能与自己相冲突的第一个判决,要不然就会有太多的第二次诉讼。只有在第一个判决一个方面与执行法院如何做出判决方面存在根本冲突的情况下,平衡的公平方面才会超过司法经济方面。
很难说是否单边方法希望增加判决的强制执行。作为一个前提事实,这可能依赖于是否真正有利益的法院对案件行使了管辖权。因为这是单边方法自己管辖权力的行使,所以,单边方法只会愿意执行在外国国家利益相似范围内可控制的判决。按照这样的前提条件,如果单边法院认为通过增加其他地方判决的执行促进了自己的政策而不是有害于自己的政策,那么,单边法院可能希望增加判决的执行。当然,国家总是可以自由地缔结执行条约,这正如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进行磋商所证实的一样,但是,这样的磋商明显是参与者可以理解的自我利益所促使,而绝非利他原则。总之,判决执行谈判的真实世界正是按照单边的观点在进行。
在真实冲突的情况下,当法院地在对案件作出裁判获得的利益与其他的国家一样多时,单边方法能发挥最好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适用法院地法律作出判决至少打破了僵局。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几年之前所得出的,无论何时任何其他国家有潜在的冲突利益,但如果法院地总是排除自己的政策,这是不可理解的。可以推定的是,每个国家应允许在自己的法院适用自己的法律。
然而,沿此路径,遇到的困境是如何判断是否法院地在裁判案件方面与其他国家有相同的利益。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放弃基于平衡来裁判案件,只要从外部来看,法院地利益是实质相关的,法院就认为它有足够的利益来裁判案件。
在真实冲突的情况下,多边方法与单边方法对如何尊重主权利益反映出不同的政策平衡。多边方法主张通过把判决调整到中立的实体法律应该被适用的地方来平衡冲突的主权利益。而单边方法进行的是更为粗浅的平衡。首先单边法院决定是否他对案件作出裁判有充分的利益,一旦单边法院决定自己对案件有管辖权,所有的平衡即告终止。单边法院适用自己的政策于它认为合适的案件中。从单边主义的观点来看,单边方法的优点是它不但在应该实现的地方实现了法院地的政策,而且它不可能对其他国家法律的内容与目的进行掩盖。如果法院真正适用了法院地法,那么,单边方法对裁判国实体法律内容负有责任就更为诚恳。
因为单边方法是不全则无,所以很有可能扩展法院地法律适用于很少有法院地利益的情况中,这样,其他国家对案件会得出一个不同的判决。所以应该监督这种单边方法的不正当使用,尤其是单边方法主张与诉讼的联系是够强大以维持法院地法律的适用,而不考虑法律本身内容的情况下。当很难决定是否应该行使管辖权时,单边方法应该仔细判断它的管辖权的合理性。由此,可以得出,单边主义方法是直接与法院地主权联系在一起。
(二)、多边主义方法
按照法律选择的多边主义方法,法官试图平衡所有国家的主权利益,而这些国家是通过特定诉讼促进他们政策的实现而获得利益。尽管实体方法避开主权,但是,多边方法把主权放置中心地位。按照法律选择的多边主义方法,冲突案件的法院既不是作为一个纯粹意义上的国际法院,也不是国内法院。多边冲突法院从几个国家中获得它的权力和正当性,而法院试图平衡和促进这几个国家的政策,但是在这其中,只有一个国家的政策得以实现。换句话说,多边主义法律选择方法把共享主权理念作为它的理论基础。按照共享主权,司法管辖权应被限制。
按照这样一个理念,只有有利益的国家应该管辖他们自己的事务,或者,更为扩张的,按照这种观点,甚至无利益的国家也能促进其他国家的政策,并且可能希望在其他事实状况下返回受惠。按照多边法律选择方法,只要决策者与争议有充分联系或判决真正考虑了所有相关内容的利益,就可以调整该争议,所有国家应该尊重这种结果。
大部分法院和评论者可能都是多边主义者。多边主义方法符合传统关于冲突法理论的理解。按照多边法律选择方法,法院在冲突的国家之间解决法律冲突。多边主义方法设想发展一种特定的法律体系——冲突法,而该法考虑到所有相关利益国家的利益并因而平等对待所有国家。多边主义法院的角色主要是调解员和仲裁者。因为我们大部分人都喜爱把自己设想为在促进和平与统一,因此多边主义方法的诱惑是巨大的。
但是,困难的是对它的解释说明方面,关于多边主义方法应该如何适用的解释说明不是很清楚。现在至少有三种多边法律选择理论试图平衡冲突国家利益的方法。一种方法是来源于平衡主权利益的普遍规则。这些规则被所有管辖地适用于冲突案件中。另外,他们把主权看作是在特定争议中有利益的管辖地之间更加特别和相对的共享。第二种多边方法可能试图创造出一种特定利益管辖地对案件平衡他们利益的方法。这应该是更少规则为导向的并且是更加灵活的方法,因为特定管辖区的利益可能随着对哪个国家会涉及特定诉讼的依赖而改变。按照第二种方法所产生的多边法律选择理论的目标是帮助法院确定潜在的利益并可能以一种暧昧的方式建议如何平衡冲突的利益。第二种方法可能被大部分现代多边主义者所采用。第三种方法是为特定案件发展偏爱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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