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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构建我国独特的民事审前程序——从借鉴美国审前程序的视角

论构建我国独特的民事审前程序——从借鉴美国审前程序的视角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Distinctive Pretrial Procedure:Form the Respective of American’s pretrial procedure


金夏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改革和完善是现代审判方式改革不可或缺的一关键课题。笔者解析了我国现行审前程序的弊端,提出必须在集中审理主义下以及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模式下,借鉴美国特有的审前程序,实现审前传统程序的变革,构建具有可操作性和现实基础的我国独特的审前程序,才能得以彰显审前程序高效诉讼,程序正义,化解纠纷的功能价值。
【关键词】审前程序 证据开示 当事人主义 职权主义 集中审理 化解纠纷
【全文】
  不同的诉讼结构下审前程序的含义不同,在集中审理主义下,审前程序指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到庭审程序之前的一个中间性程序,它具有独立的程序价值,与庭审程序界线明显。在间断审理主义下,因为整个诉讼是由一系列的庭审程序所构成,每一个庭审程序之前都需要一个准备过程,所以审前程序的含义并不明显,叫“庭前准备”更加合适,这个庭前准备程序是隶属于庭审程序的,本身不具有独立性。本文所指的审前程序特指在集中审理结构下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独特的审前程序,使审前程序确定争点,固定证据,实现诉讼效率,程序正义,繁简分流,化解纠纷的功能价值得以彰显。
  一、我国民事审前程序历史沿革
  由于我国司法传统长期以来对程序正义的忽视,从新中国成立到1982年我国没有一部独立的民事诉讼法,直到1982年才出台了新中国的第一部《民事诉讼法(试行)》。1991年,《民事诉讼法》结束试行时期,正式订立,其中第113~119条规定了“审理前准备”,主要包括:送达起诉状和答辩状;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通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等。根据91年的民诉法,法院主导审前准备程序,法官是单一主体,当事人的实质性参与很少。[1]
  接下来,1993年最高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和1998年最高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对审前准备作出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其细化了91年民诉法的相关条文,可喜的是还借鉴了美国的审前程序,规定了证据交换、庭前调解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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