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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卡特尔管制

简论卡特尔管制


何茂斌


【关键词】卡特尔 联合行为 垄断 滥用原则 垄断协议
【全文】
  苏州•竞争政策与竞争执法研讨会会议材料
  
  简 论 卡 特 尔 管 制
  何茂斌
  一、概念与理解:卡特尔是什么?
  (一)卡特尔是竞争者之间的横向联合行为
  卡特尔管制是各国反垄断法的支柱之一,而且,从各国反垄断法的实践来看,卡特尔管制是居第一位的,即其实际发生量和执法机关查处量都远远高于其他限制竞争行为。但是,理论界对卡特尔的界定却不尽相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卡特尔既包括横向联合行为(横向协议),也包括纵向联合行为(纵向协议);二是认为卡特尔仅指横向联合行为。
  本文采第二种观点,即卡特尔是处于同一经营阶段的竞争者之间的合同、协议等联合行为,是一种横向联合行为。之所以采这种观点,首先,经济界一般持此观点,在制定法律政策时应予以尊重;其次,立法中用卡特尔一词者(如德国等)一般都采此观点;最后,横向联合行为具有高度的违法嫌疑性,是各国管制的重点,也应是我国着重予以管制的重点。
  (二)卡特尔管制中排除纵向联合行为的考虑
  纵向联合行为是指处于不同经营阶段的经营者之间的联合。纵向联合行为对于竞争机制利弊兼有,但一般而言是利大于弊。纵向联合行为的主要弊端是限制了品牌内部的竞争,但同时使得生产者能够更好地管理销售渠道,鼓励经销商有效地促销商品,提高销售制度的效率,从而增加了品牌之间的竞争,会产生更大的利益。甚至,不少人认为纵向联合行为都应当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因为它创造和提高了效率。
  纵向联合行为即使产生一定的限制竞争问题,由于替代竞争的存在,一般也都可以通过市场竞争予以消除,不需要执法机关进行干预。所以,大部分国家对其管制都较为轻松,并大量予以豁免。如欧共体委员会所发布的集体豁免条例中,大多数是涉及纵向的限制竞争协议。对于反垄断经验不足的我国来说,应该集中执法资源对付更严重的限制竞争问题,而不是纵向联合行为。
  只有当纵向联合行为的当事人一方具有相当大的市场势力时,才会造成较严重的限制竞争问题,才需要执法机关进行干预。但这更多应该从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角度进行干预,不宜在讨论卡特尔管制时一并讨论。
  (三)卡特尔的主要形式
  综合卡特尔的实际表现和各国立法、司法实践,卡特尔的主要形式有以下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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