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的原理,认定无权占有为侵权,在立法技术上是将物的返还请求权与其三个从请求权分离,将物的返还在侵权责任编规定为“返还原物”的责任;将三个从请求权基本按民法的一般规定处理,这样处理在法理上无障碍,可以简化立法,重要的是不再存在物权请求权与其从请求权之间的复杂关系,从而使物权与债权的界限更明晰了,使物权法与侵权行为法的界限更明晰了。除了以上讲过的理由外,这里再以德国民法上的他主占有人超越占有权学说为例,进一步阐明我不主张规定物权请求权的理由。根据《德国民法典》第993条第1款后半句,善意占有人即使有过错,“既不负返还用益的义务,也不负损害赔偿的义务。”按此规定,如果承租人因过错损坏了房屋,这时发现该房屋租赁合同没有成立,原来是有权占有,虽然有因过错损坏了房屋,既不负返还用益的义务,也不负损害赔偿的义务。这样,善意的物权占有人的地位比有权占有人还要优越,显然不合理。“故此为解决这一问题,就有所谓的他主占有人超越占有权的学说产生。由民法典第991条第2款之规定,可推导出这种思想:即占有人对所有权人,至少应负假如在他们之间存在一项契约关系时,占有人所应负的责任。因而,除作为通说唯一论据的民法典第823条之规定外,对此问题之解决,亦可类推适用民法典第991条第2款之规定。”[153]按此学说,上例的承租人,对损坏房屋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我国民法典不规定物权请求权,对物权占有的返还和其三个“从请求权”按照上述办法分开处理,就不会产生这样的问题的困扰。
另外,按上述方法处理还可以使关于占有的法律条文简化。如上所述,关于占有人与恢复请求权人的权利义务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关于对非所有人占有的保护,可在物权的保护部分,参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0章所有权和其他物权一章,第305条“对非所有人的占有人的权利保护”,规定:虽然不是物的所有人,但根据法律或者合同约定对物的占有不受侵犯,该占有人也有权保护其占有不受物的所有人的侵犯。对于占有的侵夺,可以在侵权责任编规定一条:占有的物被他人侵夺的,自侵夺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的,法院不予保护。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权的时效问题可在所有权部分取得时效中作简要规定。
关于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向侵权责任转变,在适用法律上比较简单。将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转变为侵权责任,不问侵害人有无过错,即作为无过失责任的一种类型,理论上不再赘述。
(六)物权请求权与人格权请求权及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异同
有学者主张不仅要规定物权请求权,而且还应规定人格权请求权和知识产权请求权,笔者持不同态度。人格权请求权和知识产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不同,在于前者有物的返还请求权,后者不发生返还请求权问题。以下分析人格权请求权和知识产权请求权问题。
有学者提出我国民法应规定人格权请求权,主要理由是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在来源、性质、功能、构成要件及举证责任方面具有本质的差别。认为“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生而固有的权利,是必备的权利,人格权请求权则是随人格权的产生而产生的权利,因此,人格权请求权也具有固有性、必备性的特点。……简言之,人格权请求权――防患未然;侵权请求权――亡羊补牢。”[154]
主张规定人格权请求权的理由还有,基于人格权请求权的行使不以侵害人有过错为要件,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等。有学者认为人格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设立的目的冲突,如果人格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不利于对权利人的保护,如果由于时间的经过,就任凭侵权人侵害权利人的生命、健康、身体、自由、名誉、隐私等权利,还有什么公平、正义、秩序可言?
以上讲的人格权请求权的理由与规定物权请求权的理由近似,从权利、义务、责任的原理看,不规定人格权请求权,也可以采取侵权责任的方案处理,这与不规定物权请求权的理由基本相同,不再赘述。这里需要进一步具体阐述的是关于人格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人格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既有理论问题,也有立法政策问题。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94条规定:“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基于亲属法关系而产生之请求权,其设定如以将来恢复亲属关系状态为目的者,不因时效而消灭。”这里没有明确排除人格权请求权(第12条规定了对姓名权的侵害产生的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适用消灭时效。1980年的《英国时效法》明确规定,因诽谤或者诋毁他人而引起的诉讼应在诉因发生之日起三年内提起。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的时效法也有类似的规定。[155]《俄罗斯民法典》则不同,该法典第208条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的包括“要求保护人身非财产权利和其他非物质利益的请求,但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需要指出,我这里不是说我主张人格权请求权必须适用诉讼时效,而是说人格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问题,不是规定绝对权请求权的原因,即使适用诉讼时效,同样可以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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