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
民法通则》没有用物权的概念,用了“所有权和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在民事权利一章除规定所有权之外,明文规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采矿权”等权利。对这些权利本应称之为物权,记得在《
民法通则》起草过程中,一位民法学者解释说:现在人们对物权的概念比较生疏,不知道物权为何物,如果《
民法通则》(草案)采用物权概念,拿到人民代表大会上,可能通不过。本文讲《
民法通则》规定的“物权保护方法”是从学理上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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