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与民主的关系
季卫东
【全文】
江泽民在中共十五大上的报告的第六节,专门阐述了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立场和思路,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针,许诺到2010年为止要形成一整套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在中共的历史上,这是党的领导人第一次把“民主”与“法治”联系在一起,并且提到“依法治国”的高度来加以强调。我们应当欢迎这种进步。
然而,不得不指出,中共对“依法治国”的解释是,“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党领导人民制定
宪法和法律,并在
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在这里,“依法治国”实际上包含了两个前提条件。第一,党的领导地位是先验的,在
宪法、法律制定之前就已经确立,因而,党的意志成为法律体系的高阶规范的假定并没有被排除。第二,党“在
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是为了“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因而,对于党本身活动的外部监督就很难有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对于党的各级干部的所谓“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的效果也势必要打很大的折扣。显然,如此自相矛盾的“法治”概念,与现代法治主义的原理是截然不同的;这样的“法治”也根本不能有效地防止党的各级领导者可能的专制、滥权倾向。 在中国的现实条件下,施行真正的民主与法治的关键是,促使中共放弃“治外法权”、从革命政党转变为民主执政党。这种彻底而又稳健的政治变革的成功,固然需要当局者不失时机的决断,但更有赖于来自社会的各种形式的压力。只要人民不断地依法抗争,法治就能“假戏真唱”,民主就会“水到渠成”。无论是真是假、是主动还是被动,既然中共开始承认法律的权威和民主化的必要性,那么它与人民的矛盾就有可能纳入体制之内,通过政治的良性互动、明智的妥协以及修改法律的方式来解决。在这一意义上,也可以说,中国正处在告别革命暴力的“光荣革命”的前夕。 本文的目的是,以中共的有条件的承诺为出发点,分析和思考党和人民重订社会契约、通过建设法治国家来实现民主化的可行性。本文第一部分讨论民主的概念,以及中国能否在“大民主”和“民主集中制”之外推行制度化的民主政治,考察中国的妨碍民主化的各类因素,探讨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媒介。第二部分从如何实现安定的民主政治的立场出发,比较人治以及不同类型的法治的特征,提出关于民主的法治国家和依法的民主政治的另一种思路。第三部分再进一步探讨中国共产党自身的蜕变、进化以及结构弹性化的方式和步骤,强调在党与人民的互动过程中,有意识地进行内部分裂和政策竞争的做法对政治体制改革的促进作用。最后,就结合民主与法治的新宪政主义运动及其社会条件的准备谈一点初步看法。 一、在民主政治的理想和现实之间
1.中国民主化面临的制约和契机
判断一个社会是否具备实现民主的条件,首先要明确民主的概念内容和类型。理想的民主主义是近代市民革命中的激进派的意识形态。例如,卢梭的“公意(general will)”论主张,在人民主权的基础上建立纯粹的民主制国家,即全体人民作为主体,平等地参与政治,自发地形成社会秩序,具有超越于法律的自由[1].但是,在现实政治中,这种主张很容易导致两个相反的倾向,或者是假托公意、压制个人意志的“极权主义民主”,或者是过分贯彻平等和“多数人说了算”的原则,从而导致无政府状态。从现代中国的经历也可以看到,前一种倾向表现为民主集中制的蜕变——“有集中无民主”,后一种倾向表现为通过“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等方式进行的所谓“大民主”。因此,卢梭式的民主理论可以作为批判和抵抗的符号体系而发挥重要影响,成为在野党的意识形态,但却很难成为治国方略。正如詹姆斯·麦迪逊所指出的那样,在设计和建设一个适当的政府架构时,“最大的困难在于,这个政府首先必须有能力控制被统治者,其次还必须能够控制自身”[2].现实的民主主义则强调在社会统合的过程中,人民的部分性政治参与的重要性,以及通过竞争性决策的制度安排和反馈机制来保障、加强群众对当权者的监督控制。按照罗伯特·A ·达尔的分类,现实政治中的民主至少有四种基本形式,即委员会民主、代表制民主、国民投票民主以及直接民主[3].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民主都应该包括两个基本方面。第一是选举制度以及多数表决的原则,为了防止由此产生多数派专制的问题,相应地需要自治的法律职业群体、地方分权、司法独立和司法审查、新闻和结社自由等保障合法权利的机制。第二,围绕公共选择和决策而进行的利益集团之间的交涉、妥协和抗争的互动关系及其制度化框架,在这里,避免意气用事、纠缠不已的党争,保障对话和讨论顺利进行的根本性共识以及公正程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在中共建国阶段,毛泽东考虑过中国如何跳出历史上的治乱循环周期律的问题,曾经意识到民主的必要性。但他的革命浪漫主义使他所向往的民主具有浓厚的乌托邦色彩,而在实践上则表现为战时共产主义式的民主集中制。在“文化大革命”中,所谓“大民主”和“一元化”的集权发展到了极端,造成了浩劫,最终引起了反思。1980年8月18日,在“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改革”一文中,邓小平提出了反对权力过分集中、个人专断以及官僚主义的问题,强调了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必要。但是,邓小平所设想的政治改革迟迟未能真正付诸实施;而1989年的“六四事件”则成为镇压民主的标志,反映出集权体制下具有讽刺意味的邓的个人悲剧的必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