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这些做法或者特别法律的规定,在笔者看来,都是对人权的公然侵犯,既包括对抽象人权的概括侵犯,也包括对具体人权中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侵犯。我国《
宪法》第
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第
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可见,在我国根本大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人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但艾滋病强制检测措施却视
宪法的基本规定于不顾,在未征求公民意见的前提下,不加区分地一概对其进行是否携带某种病毒的情况进行强制检测,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任何公民,不管其是娱乐场所工作人员,还是准备参军入伍、报考公务员、结婚、就医、就业,都不能被确定为“艾滋嫌疑人”,即便是在一些所谓的“特殊场合”从事性服务工作,也不能当然被确定为“高危人群”,并以此为理由对这个群体中的工作人员作为“艾滋嫌疑人”。擅自确定某些单位、某些群体为“艾滋嫌疑人”,是对该部分人群的人格尊严的侵犯;擅自规定对这些“艾滋嫌疑人”进行强制检测,是对该部分人群的人身自由的侵犯。不管是对人格尊严的侵犯,还是对人身自由的干涉,本质上都属于歧视,美国CDC全球艾滋病项目中国主任、著名艾滋病防治专家叶雷曾说:“恐惧和歧视是中国艾滋病防治面临的最大障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本来就不应受到歧视,人类的努力方向也是在尽力减少和消除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歧视,而在中国防治艾滋病已经到了关键时期的今天,有些地方和单位领导竟然随便拍拍脑袋,把受歧视的群体范围由AIDS病人和HIV感染者扩大到AIDS病人和HIV感染者之外的“艾滋嫌疑人”,足见这些人员
宪法意识的欠缺和和艾滋病基本常识的匮乏。卫生部副部长王陇德先生也曾指出:“中国政府正努力以立法的形式,消除社会普遍存在的对艾滋病等所有传染病患者的歧视。重要的是,领导人一定要率先垂范,消除对艾滋病人的歧视”,可见,有些地方、有些单位把受歧视的对象扩大化,这与我国政府强调的反歧视精神是明星相违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