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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之研究

例如监事会主席往往是从董事会退休下来,监事会主席定期参加董事会会议,甚至参加所有董事会的会议,在广泛的参加日常事务中,此种作法的危险是显而易见。拥有自己的工作班子和其在作为原董事会主席时积累下来的关系,监事会主席出席在董事会中,实际上很快影响到企业决策,不管这种影响是否通过表决的形式进行,也不管其本人是否希望这种影响发生,或这种影响是否为公司所接受,此种做法很容易导致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发生混淆。请参阅:汉斯-彼得·马鲁奇克,<德国股份公司监督面面观>,载于范健、邵建东、戴奎生主编,<中德商法研究>,《第三届费彝民法学论坛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页242。
倪建林着,《公司治理结构:法律与实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页197。
German Panel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Corporate Governance Rules for Quoted German Company, January 2000. Page7-8. Form: http://www. ccgn.ulb.ac.be/ecgn/codes.htm. 。
陈丽红、汪文豪,<中外公司治理结构对监事审计的影响及启示>,《审计与经济研究》,第17卷第1期,2002年01月,页44。
卢昌崇,<从德国的「两会制」论我国公司治理机构设计>,《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1994年第6期,页32。
方龙喜,<德、美、日股份有限公司治理机制比较>,《当代法学》,2001年第3期,页51。
早在俾斯麦建立德意志帝国前,银行就是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因为德国19世纪下半叶开始工业化时,就缺乏充足的储蓄和资本市场,亦无统一的货币和中央银行。因此公司企业只能从银行融资,并且为扩大资金来源,企业自身亦积极建立银行机构,以便吸收更多资金。德意志银行的前身就是银行与公司合作的结果,故企业与银行形成一种亲密合作关系。俾斯麦时期,政府将大银行作为发展德国工业,促进经济发展的引擎,主张建立中央统治经济的政治体制。银行与企业关系更加密切,并深入到企业的治理结构中。由于大银行执行政府指令的角色,所以得到政府的金融保护,例如德国的法律一直不限制银行对金融公司的持股,对持有工业股票的要求非常宽松。请参阅:王智能着,《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战略绩效研究》,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第1版,页102。
瞿强、普瑞格,<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财贸经济》,2002年第4期,页74。
井上辉一,<日本监事活动的现状和监事协会>,《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春季论坛暨亚洲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监管研讨会论文集》,2002年3月,页11。
潘秀丽,<公司治理结构:审计委员会·监事会>,《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页74。
孙丽,<日本型公司治理结构的再评价---以双向式控制为中心>,《日本研究》,第2001年第2期,页6。
段强,<国外公司治理结构比较研究与启示>,《新东方》,第10卷第6期,2001年11月,页35。
相机治理是指公司的各利益主体为维护自己的利益,根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合同等规定实施制止、索赔等有损于自己利益的公司行为。如债权人可按合同规定终止贷款合同,根据破产法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股东可根据法律规定对公司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职工可根据工会法或通过工会组织维护自身的权利。相机治理主要是法律法规等外部控制的完善,和内部相关利益主体在「疑人」的基础上签订相对完全的合同。请参阅:吴树畅,<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国际比较与选择>,《山东财政学院学报(双月刊)》,2002年第2期(总第58期),页86。
聂德宗,<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立法模式及发展趋势>,《法学评论》,2000年第6期,页37。
邵东亚,<故事里的事:公司治理的困境与思考>,《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春季论坛暨亚洲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监管研讨会论文集》,2002年3月,页146。
严若森,<西方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比较研究>,《社会科学辑刊》,2001年第4期(总第135期),页85。
潘秀丽,<公司治理结构:审计委员会·监事会>,《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页75。
黄伟、鄢青,<国企改革中的人治现象之克服与法人治理机制目标的实现>,《河北法学》,1999年第2期,页26。
曹凤岐、王树文,<旨改进和完善我国公司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五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股份制度>,《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97年6月,页5-13。(转引自:冯静、何永哲、苑福秋,<20世纪末中国公司法理论研究综述>,收录于顾功耘主编,《公司法律评论2001年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页228。)
例如台湾公司法173条之股东会召集请求权及自行召集权、第200条之诉请法院裁判解任董事之权利、第214条第1项请求监察人为公司对董事提起诉讼之权、第214条第2项对董事提起代表诉讼权及第245条之声请法院选派检查人之权利等。
例如台湾公司法189条之诉请撤销股东会决议权及第194条之董事会违法行为停止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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