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的荣幸
管军军
【摘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是执法者而特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是执法者而典型。
【关键词】刑讯逼供 王余斌 《
刑法》 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 人民警察
【全文】
刑讯逼供为何比故意伤害判的轻?
2002年,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锦屏镇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该县公安局成立专案组,由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刘自春负责。9月4日中午,刘在县城抓获当地农民王树红,对其进行讯问,王否认作案。9月6日晚,刘安排警察李光兴、卢梁甲再次对王进行审讯时,两人用老式手摇电话机电击、木棒殴打等手段对王进行逼供和诱供,迫使王作了有罪供述。2003年6月24日,真凶王林标落网当年7月1日,王树红无罪释放,至此他已被无辜关押296天,被打成7级伤残。6月23日,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开对发生在云南省丘北县的一起刑讯逼供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涉案的3名警察刑讯逼供罪名成立,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民工王余斌,一个出生在甘肃农村的普通农民工,小学文化,带着改变贫穷生活的美好憧憬,17岁开始到城市打工,历尽欺辱。今年5月份王在宁夏石嘴山某保温瓶厂干活时,因父亲腿被砸断,家里急需用钱,想要回今年挣的5000多元钱,可老板却只给他50元。因苦讨欠薪未果,在被骂“像条狗”,还遭拳打脚踢。面临这样的困境、委屈、侮辱、冷漠、殴打,杀死工头亲友四人后向公安机关自首,6月29日,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王斌余死刑。
以上两案例就是刑讯逼供与故意伤害杀人罪的判刑的结局。这里我们有必要引起深思。
《
刑法》第
247条关于刑讯逼供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百三十二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二百三十四条是故意伤害罪,二百三十二条是故意杀人罪);
刑法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