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法治的政府推动及其与人民的关系
中国已经走上了一条与社会演进型法治相区别的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这是一个基本的事实。在这个事实背后,存在着一个为人们所关心的且在理论上也十分重要的问题:法治的政府推动与人民群众的作用是一种什么关系?谁是推进法治的主体?
当我们提出“谁是实行和推进法治的主体”等问题时,在思想上很容易陷入一种巨大的困惑。从理论上看,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十分明晰的和不容置疑的,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这是载入
宪法和各种政治理论文献中的定论。然而,目前为法学界所广泛讨论的一个问题是:在实行法治的过程中,人民是治理对象、还是治理的主人?人民是法治的主体、还是法治的客体?这样一些问题不是来源于理论本身,而是来源于目前中国的法治实践。
法学家们提出的现实状况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在当前中国已经制定并实施的各种法律中,管理普通群众的法律比较好执行,管理和约束各级党政官员的法律执行情况最差;在中国农村广大地区逐步开展起来的“依法治村”运动,以治“乱”、治“脏”为起点,以解决计划经济年代的人民公社体制解体所造成的农村地区管理真空问题为初始动机;在中国有亿万人民参加的大规模的普及法律知识的运动中,最富指导性的口号是“把法律交给人民”(法学家们就此提问:把法律从哪里交给人民?由谁交给人民?是从政府手中交给人民吗?人民制定的法律落到哪里去了?);在上至省市下至农村的各级地区组织开展的依法治理活动中,各级政府机构及司法机构成为掌握法律的实施者和管理者,大多数普通群众是管理对象。
法学家们提出的事实是感性的、零散的,但又是真实的。这些事实与
宪法和理论上所标明的“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定论是一种什么关系呢?到底谁是推进法治的主体呢?
在前面的讨论中,我们基本上得出了这样一个初步性的结论:中国走上了一条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中国本土政治资源是政府推进法治可资利用的最大资源。这个结论中包含着另一个基本内容就是:政府是推进法治的主体。这里的“政府”的概念是广义的,在目前中国,包括执政党及其执政党领导下的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政治组织。简而言之,这里的“政府”就是政治学意义上的国家。
人民群众是否是推进法治的主体?当然也是。但为什么不叫人民推进型的法治、或是社会演进型法治呢?这里涉及到一个政府推进及其与人民的关系问题。
依法治国,就是广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
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13〕。
这是中国对依法治国问题提出的正式的官方解释。有些法学家希望能在执政党和人民之间做一种区分,想搞清楚到底是执政党、还是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实际上,执政党和人民,这两者是无法截然区分开来的。如果真的能够把执政党与它领导下的人民截然区分开来,只让他们中间的一个作为法治发展的推动主体,中国也就不是现在的中国了。这是一个基本的常识性问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国情。
政府是推进法治的主体,人民也是主体。两者之间的最基本关系,是执政党对人民的领导关系和党对人民的服务关系。所谓党对人民的领导关系,是指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变成国家意志,带动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人民制定
宪法和法律,依法管理国家〔14〕;所谓党对人民的服务关系,是指党依照人民的意志和愿望制定和实施法律,以法律保障人民利益,为人民服务。
除了上述这种基本的关系之外,执政党和人民在法治化进程中具体表现为一种怎样的关系呢?我们大致可以说出这样一些内容:执政党代表人民,提出体现人民长远利益的法治远景目标,教育和带领人民推进法治,并尊重人民群众在法治实践中的创造性经验,把它提升为推进法治的方针、策略和改革智慧。受到法治教育的、逐步提高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的人民逐步在越来越高的层次和水平上参与和实现对国家、社会的各项事务中的依法管理水平和依法监督水平。执政党和人民群众在一种良性互动过程中逐步建立起一种领导与支持、代表与监督的新型政治关系,进而为未来中国长远政治格局奠定一种新型的社会基础。
这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是一种理想性的社会远景目标。我们现在恰好处于这种良性互动过程的起点状态,这种起点状态中的人民可能更多地还是受教育的对象、是管理的对象,是领导的对象,也就是一些法学家所说的,目前人民还更多地是法治的客体。人民群众还不是十分懂得民主、不是十分懂得法制,他们管理自己的能力也还需要提高。如果我们承认中国的经济文化依旧落后的话,再向前走一步,进而承认中国人民的民主法制观念和依法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水平也同样落后,就是一件顺理成章而无须感到为难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