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另一个角度讲,民间性的、私人性的制度创新行为,或是如西方新制度经济学所说的纯粹诱致性的制度变迁,是一个自下而上、从局部到整体的制度变迁过程,也是一个复杂的“谈判”和创新行为扩散过程。因为,一种地域性的制度创新行为要想向外扩展,成为全社会意义上的制度变迁的努力,必然要遇到其它众多社会组织对它的认同和模仿问题,需要有一个不断学习、说服与谈判的过程。所以,它需要更多的时间〔7〕,需要解决由分散性的社会民间改革所带来的诸种改革目标与模式之间的矛盾冲突,它们之间的统一问题不易在短期内解决。中国由于实际存在着一个完成现代化的总体时刻表,时间紧迫,政府不可能坐等漫长的社会演进过程为它送上遥遥无期的未来收益,必须选择能够实现赶超目标的政府“变法”模式,在改革目标选择与道路选择方面节省大量的精力与时间。这也是中国实行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更广泛意义上看,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包括法制现代化在内的社会现代化运动,都是在一种环境压力下紧急起动的,都存在着国内对于现代化的准备不足的问题,表现为传统社会与现代化要求的矛盾,传统社会中的可资利用的资源贫乏,法律制度落后。在这种情况下,要想迅速推进国家现代化,“睁开眼睛看世界”,学习西方,变法改革,是根本的建设途径。因为这种做法可以迅速学习到以前没有的知识,降低摸索成本,缩短时间过程,而且可以发挥“后发优势”,逐步实现赶超目标。属于这种现代化运动的内在组成部分的法制建设,自然也不能例外。
四、什么是最大的法治本土资源?
法治的本土资源,是一个很有意义的提法〔8〕。沿着这个思路分析下去,就会顺理成章地产生一个问题:政府推进法治所依靠的本土资源是什么?如果这个问题提得过大以至于不好把握讨论的范围,我们可以把问题再缩小一些,仅仅讨论一下,什么是政府推进法治所依靠的最大的本土资源?
其实,问题的答案可能是极为简单的。从现实中国国情出发,中国推进法治的最大的本土资源,就是中国的本土政治资源。所谓本土政治资源,大意是指一国领土范围内的可资利用的政治组织、政权效能及其社会基础和影响。当然,肯定还有更好的表述,或是更深一步探讨如何表述的必要,但这不是本文的力量所及。
从一些人们熟知的基本事实出发,我们可以简单说明一下,中国实行法治的本土政治资源大致有什么样的内容和意义。
中国拥有一个庞大且强有力的政治权力组织,5000多万共产党员集中了中国优秀人才的相当一部分,下至乡镇街道上至中央部门的党政组织仍然比较有效地治理着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各级党政部门具有仍然很强的社会组织能力、动员能力和推动能力。这是中外人士都普遍承认的事实〔9〕。
对于中国本土政治资源的优势,我们往往习以为常,甚至对这种优势的实际存在究竟是好事还是坏事也存疑虑。其实,放眼整个世界现代化进程,尤其是第三世界国家的现代化进程,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具有现代化意识的、强大而稳定的政府的存在,对于第三世界国家现代化的顺利进行,对于减少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代价与成本,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条件,可能也是最关键的因素。正如亨廷顿先生早在六十年代就指出的那样,第三世界的现代化是一个充满动荡和激烈矛盾冲突的过程,有现代化意识的强大政治组织是推进现代化进程又保持其过程稳定的关键性力量〔10〕。许多第三世界国家在其政治和经济现代化进程中充满挫折和动荡,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缺乏强有力的政治力量,各种政治势力不断分化、组合、流血冲突,包括法制现代化在内的整个现代化事业遥遥无期,可望而不可及。
对于中国的庞大且强有力的政治资源,不能仅从概念和字面上去理解,这种政治资源还内在包含着由政府掌握和支配的巨大的经济资源、知识资源。就法律生活而言,政府也掌握着各种正式的法律组织和通过各级城市和农村组织延伸到社会的民间生活的非正式法律组织。比如,我们不久前还拥有一支由100多万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近1000万名人民调解员组成的社会纠纷调解力量,他们在社会生活的最基层每调解600--700万件民间纠纷,防止“民转刑”和非正常死亡事件达十几万起〔11〕。据统计,在八十年代,我国民事纠纷调解与法院处理的比例是12:1〔12〕,人民调解制度每年解决的社会纠纷曾经是法院的10多倍。目前,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削弱了,解决社会纠纷的数量在下降,但它仍然是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手段。这也是一支由政府所掌握的力量,是延伸到社会民间生活中的国家政治资源。所以,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最大本土资源莫过于政治资源,莫过于政府力量。忽视了这个本土资源,法治本土资源问题的研究就会显得过于单薄。
所以,如果我们可以把中国的本土政治资源视为中国实行法治的最重要的本土资源,把本土政治资源视为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的最重要的现实推动力量,那么,借助本土资源实行法治的最基本模式就只能是这样一种模式:政府推进型的变法模式。这可能是从本土资源角度立场出发得出的一个基本结论。当然,还可能有其它一些结论性的东西,如尊重历史的传统,尊重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起作用的非正式规则,重视在创制正式规则的同时为“民间性”解决和“契约自由”留出应有的空间,注重强制性制度创新与诱致性创新的结合,注重纠纷解决方式的多样性,注重制度框架的正式统一确立与“细节”的灵活性。这些都是本土资源论启发人们想到的非常有实践意义的东西。同时,我们还应该注意到(或是警惕到),借助本土政治资源推进法治所可能产生的局限与弊端,注重对本土政治资源的改造和新的本土政治资源的“再造”,防止因不合理的政府偏好所可能导致的改革中断或停滞。也许,后者更关乎中国法治的未来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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