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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即将从事律师职业的人说几句

对即将从事律师职业的人说几句


丁海洋


【关键词】律师 执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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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是一个有人开心,有人沮丧的时刻。
  
  
  一年一度的司法考试,成绩终于公布了。在此时此刻,肯定有部分人为了自己超过360分而开心;同时,也有些人因为没有超过这个分数而感到沮丧。但无论怎样,这个看似重要的时刻,对于人生来说,都只是一个过程而已。人活在这个世界上,要做的事情很多很多。暂时的沮丧、痛苦、失意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没有过关的哥们,不要因此而闷闷不乐,没有失败,你就不知道成功的意义,没有失败,你就体会不倒成功的喜悦。当你通过的那一刻,你就会体会到,那种成功的喜悦也只不过是瞬间的!因为,这的确只是个过程,你要做的真是太多太多。
  
  
   对于顺利过关,即将从事律师行业的gm妹们,也不要过于乐观。因为,今天中国律师的执业环境,无论从立法的角度看,还是从司法实践的层面上看,都很糟糕了。刑法306条是针对律师的一个条文,这世界范围内是及其罕见的。律师伪造、毁灭证据,难道律法官、检察官、警察就没有机会伪造、毁灭证据、就没有机会胁迫证人作证吗?但这个条文切没有将他们予以规制,只将律师作为本罪的主体,这是及其不科学的。还有律师法规定,律师如果了解到犯罪线索,要向有关部门举报!这种规定,也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这种规定,与律师的宗旨是格格不入的。指控犯罪,是检察机关的事情,检察机关没有指控的,律师却要举报,这根本就不符合逻辑!律师法还规定,如果当事人对律师隐瞒真相、不说实话,按照官方的说法就是没有“实事求是”,律师要拒绝辩护。但辩护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律师是替当事人行使这项宪法权利,如果律师拒绝辩护,就是违反宪法的。显然,律师法的这种规定是违宪的。再说,律师怎么知道当事人说的是不是真话?如果律师要求当事人说真话,那律师是什么角色?如果当事人能说真话,还会有纠纷,还会到法院吗?在民事诉讼中,大不了是两个或多个自然人之间的对抗;在行政诉讼中,无非是个人与某个国家机关的对抗;而在刑事诉讼中,是非常强大的国家权利与个人的对抗。律师这个职业存在的价值就是帮助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对抗国家的这种强权。可是,宪法规定的权利,在一些部门法中,却没有得到体现,反而作出种种限制。有很多检察官、警察、法官、甚至司法行政机关,把律师的执业行为看做是替犯罪人开脱罪责。但我在这里要为律师辩护,律师同样是维护法律的尊严,是维护社会稳定。由于律师的参与,将大量的民事、行政纠纷,妥善处理,不至于发生极端的其他事件,诸如上访,无处讲理而去犯罪、自焚、冲击国家机关。作为律师,为了挣钱这种因素是客观存在的,但起在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也是不可否认的。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的存在,使法官不至于判错案,避免刑罚的不必要代价。总之,律师不是在为谁开脱罪责,而使具有他的历史使命的,就是:维护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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